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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精技電腦: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3/11/1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佑洋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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