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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許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進銀行間債市交易

鉅亨網新聞中心

關於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債券交易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多層次債券市場建設,規範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債券交易行為,促進銀行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銀市場[2014]35號,簡稱《通知》),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第二屆債券市場專業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和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現就債券交易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標準的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應按照《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債券交易業務指引(試行)》(見附件1)要求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業務,保證備案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依法合規、誠信自律開展交易。

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簡稱“主承銷商”)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應在開展報價業務前向交易商協會書面報備,並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報價指引(試行)》(見附件2)要求持續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報價,豐富報價券種,不斷增強報價能力,提高市場流動性。主承銷商報備工作應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

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應共同做好技術支援,保障系統安全,提升市場服務水平。

附件:1.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債券交易業務指引(試行)

2.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報價指引(試行)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014年11月3日

附件1:

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債券交易業務指引(試行)

(2014年8月11日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市場發展,規範市場參與者在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簡稱“交易平臺”)的債券交易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市場參與者包括投資人和報價商。投資人為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機構投資人。報價商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

第三條 交易產品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包括現券交易及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的其他交易類型。

第四條 市場參與者開展債券交易業務,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和銀行間市場中介平臺機構發布的相關規則,接受交易商協會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入市及賬戶管理

第五條 投資人開展相關業務前,應向交易商協會備案。報價商開展面向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報價業務前,應向交易商協會書面報備。

第六條 備案后,投資人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北金所”)開立交易賬戶,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賬戶和資金結算專戶,並簽署相關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交易

第七條 北金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遇法定節假日調整除外。開市時間為8:30,閉市時間為16:00。交易時間為9:00至12:00、13:30至16:00;如遇變更,北金所應提前向市場公告。

第八條 報價商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交易系統報價、成交。

第九條 投資人在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系統與報價商進行債券交易。債券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點擊成交。投資人不得在交易平臺外進行交易,投資人之間也不得進行交易。

第十條 投資人點擊交易前應確保資金足額、債券足量。

第十一條 最小交易數量為債券面值人民幣100萬元,交易數量應為最小交易數量或其整數倍。

第十二條 債券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或每百元面值債券剩余本金對應的價格。

第十三條 投資人commit的點擊交易量可全部成交或者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失效,納入當日可用額度。

第十四條 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產生的成交單為交易雙方達成的交易合同,約定交易雙方、交易日期、債券品種、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結算方式、結算金額等交易要素。投資人可通過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系統列印成交單。

第四章 托管結算

第十五條 債券交易結算方式為券款對付。投資人資金結算專戶孳息歸投資人所有。托管結算等事項按照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交易達成后,報價商應在結算日備足券款確保按期結算。若因報價商頭寸不足無法結算的,交易雙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商協會自律規則自主協商解決。報價商應就無法結算及處理情況於結算日次日向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commit加蓋機構公章的書面說明,並抄送交易商協會、同業中心和北金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投資人在一級市場認購債務融資工具的,須通過債務融資工具集中簿記建檔系統與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簽署相關協議。雙方應在簽署協議后向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銷結算。投資人所認購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轉售。

第十八條 若投資人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則投資人僅可將債券賬戶中的債券賣出或持有到期,不得買入其他債券,直至債券賬戶余額為零。

第十九條 北金所、同業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及時披露交易平臺債券業務的有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債券相關資訊、市場報價資訊、市場成交和行情資訊、統計資訊等。

第二十條 北金所、同業中心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做好一線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告知交易商協會,並定期書面告知交易商協會市場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報價指引(試行)

(2014年8月11日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銀行間市場發展,規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簡稱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的報價行為,提高市場流動性,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主承銷商應自主選擇債務融資工具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向非金融機構合格投資人交易平臺投資人(簡稱“投資人”)持續報價。報價類型包括雙邊報價和單邊買入報價。

第三條 主承銷商應對不少於其擔任簿記管理人的存續期內債務融資工具只數的3%進行雙邊報價,且雙邊報價總只數不得少於3只。

第四條 主承銷商應積極增加雙邊報價債務融資工具只數,雙邊報價盡可能涵蓋各信用等級和待償期限。

第五條 主承銷商應通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集中簿記建檔系統滿足投資人對其集中簿記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一級市場認購需求,且應在該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流通首日起對其持續報價,若為雙邊報價適用本指引第三條。

第六條 主承銷商變更雙邊報價債務融資工具時,仍需對變更前的債務融資工具持續報出買入價格,直至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可不再對變更前的債務融資工具報價:

(一)投資人持有的該債務融資工具的頭寸為零;

(二)主承銷商對該債務融資工具的凈買入量(即買入量-賣出量)大於或等於零。

第七條 主承銷商應在開盤30分鐘內對選定的債務融資工具進行報價,報價空白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且累計報價時間不得少於1小時。交易日間需由雙邊報價變更為單邊報價的,所換入、換出的債券可不受累計報價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 債務融資工具單筆最小報價數量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交易券面總額為最小報價數量或其整數倍。主承銷商的報價應按照最小報價數量為變動單位進行拆分成交。

第九條 主承銷商應定期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簡稱交易商協會)commit債務融資工具報價情況的書面報告。交易商協會將主承銷商報價情況、結算情況等納入協會相關會員市場評價,並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自律管理。報價表現優秀的主承銷商可獲得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業務創新的相關支援。

第十條 非主承銷商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向投資人報價,適用本指引第二、六、八、九條。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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