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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四中《決定》:國家人員就職須向憲法宣誓 行政機關不得法外擴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29 09:24


图片说明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內容亮點紛呈,凸顯執政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圖為民眾在山西太原書城普法讀物區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圖片來源:香港文匯報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昨(28)日對外發布,中國執政黨建設法治中國的全息路線圖呈現在世人面前。在該《決定》中,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等等,可謂亮點紛呈,折射著執政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場「革命」的決心和意志。


香港《文匯報》報導,《決定》全文約1.7萬字,分七部分: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

《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決定》認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長期艱苦努力。

《決定》提出擬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決定》提出,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決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

在加快法治政府方面,全會《決定》提出了一些重要措施。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這次全會《決定》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基礎上對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決定》要求,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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