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將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摻偽或假冒等犯罪,列為通訊監察之範圍。
因為流放毒物、於流通食品下毒(千面人)、重大人口販運及食品加工、販售過程中摻偽或假冒等犯罪,行為態樣多具有隱密性,如果不實施通訊監察,難以查緝,所以將這類犯罪列為監聽範圍。
「通保法」修正草案也將救災救難或尋找失蹤人口等狀況做例外排除,讓警方得以調閱通聯緊急尋人。
另外,修正草案還有爭議之處,送進立院必定再掀波瀾。
例如刪除「通保法」第18條之1,未來監聽A案時若是聽到B案證據,無須在7日內通報法院,而是最後交給法官判斷證據力;合法監聽取得,但無關案情,或是違法監聽取得的內容、證據,也都交由法官判斷。
現行「通保法」規定,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電信事業等處所監督通訊監察情形,也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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