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狀況難解 政府修法強制接管高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10-02 19:09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交通部提出的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政府強制接管高鐵法源,但引發朝野立委質疑。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日審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修正草案,針對高鐵財務問題該如何解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長胡湘麟表示,強制接管營運及政府收買是在其他方式均無法維持高鐵正常營運時的最終手段。
但引發質疑,立委管碧玲就抨擊,高鐵破產是假議題,若政府強制接管,在法令權責未清及空白授權的情況下,強制接管的結果將是政府跳進錢坑、銀行收不到錢及原來股東破產的三輸局面。 政務次長陳建宇表示,有關高鐵財務解決方案,交通部會在月底前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更完整報告,因此草案擇日再審。 對於高鐵的狀況,高鐵局今(2)天表示,強制接管營運是如果遇有高鐵營運遭受財務問題影響而損害旅客大眾乘車權益情形下,政府為維持其運輸服務而不得不採取的公權力作為。
高鐵局說,接管營運並非佔有資產,而只是暫時接管民間機構之營運權及管理權,用以確保運輸服務不中斷,與收買資產是二件事,性質完全不同。
高鐵局說,高鐵招商及興建營運合約簽約前,獎參條例第43條即有強制接管營運規定,這次修法僅是基於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並參考保險法第149條及銀行法第62條之一規定,將現行子法「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接管營運辦法」涉及民間機構權利限制之若干規定提升於母法,並補充民間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接管處置的法律效果而已,目的是為了完備法令,避免萬一必須執行時可能衍生的爭議或阻礙,實質上並未逾越獎參條例第43條原先即以維持運輸服務不中斷為目的規範範疇。
高鐵局強調,強制接管營運並非交通部得以任意執行,現行獎參條例第43條已訂有啟動強制接管營運之法定要件,即必須民間機構符合規定「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經交通部限令其定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或情況緊急時,在維持運輸服務之目的內,始可為之。
高鐵局解釋,強制接管營運在性質上,絕非佔有民間機構資產,而只是暫時接管民間機構營運權及管理權,用以確保運輸服務不中斷,並未取得民間機構資產所有權或經營權。倘民間機構能就違約情事完成改善,交通部依法應終止接管並返還營運;倘屆期未能改善致興建營運合約終止,政府仍須依約收買必要營運資產。「部分高鐵公司股東質疑本次修法乃強取豪奪民間資產,顯有誤會」。
高鐵局說,高鐵公司財務困境宜以贖回特別股、減資、增資並搭配適當特許年期及其他配套措施為解決方案,交通部基於追求全民最大利益考量,現階段仍以整體財務改善方案為優先選項,交通部將促請台灣高鐵公司儘速正式提出明確方案內容,向立法院報告並接受國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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