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雨受災 30日內報備勘查可列報減免
鉅亨網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連日豪雨營利事業如因此遭受災害損失,應於災後30天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備後,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列為災害損失獲得減免。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若因豪雨受災,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天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照片等等,報請管轄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災害損失,但獲得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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