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行車紀錄器 免徵貨物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23 15:02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根據財政部最新函釋,進口行車紀錄器非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錄影機課稅範疇,免徵貨物稅。已遭課稅的進口業者可申請退稅。
關務署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錄影機是指凡是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的機具,應課貨物稅,各關區原據此規定,對進口行車紀錄器課徵貨物稅,但進口業者提出異議。由於財政部101年8月解釋令,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應稅貨物,應按各種貨物的主要功能予以認定徵免,因此,本案經過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其主要功能為行車安全監視「攝影」,與貨物稅規定的應稅貨物仍有別。賦稅署在今(103)年4月18發布最新函釋,行車紀錄器的功能主要作為行車安全監視攝影,且其錄影方式屬短暫儲存,會更新覆蓋,與家用錄影機的功能及長久儲存方式不同。
關務署指出,依據財政部最新函釋,進口行車紀錄器,並非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錄影機課稅範圍,免徵貨物稅,已遭課稅部份進口商可以申請退稅。
(取自關務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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