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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 可扣減稅捐

鉅亨網記者曹逸雯 台北 2014-05-23 10:30


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受損,財政部表示,受災戶有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可予以減免,提醒民眾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財政部也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民眾申請各項稅捐減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在所得稅部分,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明(2015)年在申報今年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也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賦稅署指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營業稅部分,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部分,受災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有關規定辦理退稅;而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展延1個月。

菸酒稅部分,受災廠商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展延1個月。

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繼續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部分,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財政部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如有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在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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