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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行動達鈴服務廣告不實 公平會罰30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8 11:37


 

公平會8日表示,台灣大哥大銷售行動達鈴服務廣告,由於服務內容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因此,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台灣大哥大在公司網站推廣銷售行動達鈴服務,在「計費方式」內容宣稱用戶包含「月租含台灣大哥大及泛亞」、「預付卡」,而「使用方法」內容宣稱「音樂達人提供下列多個管道,方便你隨時隨地使用音樂下載服務」、「WEB電腦連線進入http://music.catch.net.tw 」、「我的音樂達人」內容宣稱「在專區中,提供用戶專屬的個人化紀錄,當你登入成為會員後,將於該區中看對專屬於你個人的清單與歷史自紀錄」等語。

公平會指出,台灣大哥大在公司網站推廣銷售行動達鈴服務,廣告給人的印象,為行動達鈴網頁提供WEB電腦連線等方式,使月租型及預付卡型用戶均可於網頁查詢音樂清單及使用新增、下載及刪除功能。

不過,公平會經調查結果發現,預付卡型用戶無法以網頁方式操作,而且無法在行動達鈴網頁操作的限制,並未於網站廣告中載明,與消費者就案關廣告有關預付卡型用戶可於行動達鈴網頁查詢音樂清單等功能的認知產生差異。

公平會認為,台灣大哥大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的認知或決定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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