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生活

滬港通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9 21:34


據上交所網站訊息,為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起草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擬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對外發布實施。現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以下為全文: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規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起草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擬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對外發布實施。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以下簡稱“滬港通”)是指上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允許兩地投資者委派上交所會員或聯交所參與者,通過兩所在對方所在地設立並取得對方交易所交易參與人(參與者)資格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上交所和聯交所雙方發揮各自優勢,在長期合作的基礎上攜手共建滬港通,是借鑒國際上交易所之間互聯互通模式,進一步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和健康發展的積極嘗試。滬港通的推出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A股市場投資者結構,為A股市場的持續發展注入新活力,同時也有利於內地投資者投資香港市場,進行跨境資產設定。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於2014年4月10日發布《聯合公告》,決定原則批準上交所、聯交所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共同開展滬港通。《聯合公告》對滬港通的積極意義、制度要點、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等問題作了基本闡釋,並要求兩地交易所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

二、起草原則

(一)與有關規定和合作協議分工協調、各有側重

《細則》的制定與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滬港通業務合作協議保持一致並各有分工。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為開展滬港通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據,滬港通業務合作協議將明確滬港通業務合作各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細則》是上交所對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並將合作協議的有關內容轉化為上交所業務規則。

(二)突出特別性、注重操作性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業務規則、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是上交所的基本職能。《細則》正是基於這一規定,針對滬港通制定的專門業務規範。《細則》起草中充分考慮了滬港通兩個業務方向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對諸如股票范圍、額度控制等事項進行了相應的安排,並注重具體的可操作性。

(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相結合

《聯合公告》明確了滬港通業務規則的適用原則,即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將繼續受上市地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的監管。《細則》根據這一屬地原則,對滬股通和港股通兩個方向業務規則的適用問題進行了安排。滬股通業務主要適用交易發生地的上交所規則,港股通業務主要適用交易發生地的聯交所業務規則。同時,考慮到滬港通業務主體及其行為事實上跨越兩個司法區域,基於屬人原則,上交所保留了對會員及其客戶參與港股通業務的自律管理權。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

主要對滬港通的一些原則性問題進行規定,包括《細則》制定依據、滬港通業務規則的適用以及上交所自律管理等內容。

(二)滬股通股票交易

1.規定了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須申請取得上交所非會員交易參與人資格、申請檔案要求,以及其相關義務與責任,例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聯交所參與者的準入條件、配合上交所對滬股通股票交易的監管、向上交所報告與其經營相關的重大事項等。

2.規定了滬股通標的股票的范圍、調入調出規則。標的股票范圍與《聯合公告》一致;在指數成份股調整、相關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ST、*ST)及撤銷風險警示等情形下,對標的股票予以調整;對被調出的股票,投資者只能賣出、不得買入。

3.規定了滬股通股票交易特別的制度安排。例如,交易方式限於競價交易,暫不支援大宗交易;訂單類型限於限價委派等,這些與現有的A股交易有所不同。其他多數交易事項,原則上仍然適用上交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

4.規定了滬股通的額度控制。明確滬股通額度使用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監控,並規定了額度計算公式、達到每日額度及總額度時限制買入和恢復買入機制等。

5.規定了滬股通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該規定是對現有的QFII和RQFII持股比例限制規則的移植,並做了參照適用的援引性規定,明確了合並計算、平倉通知和措施等,與現有規定基本一致。

(三)港股通股票交易

1.規定了上交所會員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條件、相關義務與責任。在條件方面,主要是要符合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及其他條件;在義務方面,主要是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管理、配合上交所監管等。

2.規定了港股通標的股票的范圍、調入調出規則。標的股票范圍與《聯合公告》一致;在指數成份股調整情形下,對標的股票予以調整;對被調出的股票,投資者只能賣出、不得買入。

3.明確港股通額度使用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實施監控,並規定了額度計算公式、達到每日額度及總額度時限制買入和恢復買入機制等。

4.盡量不改變內地投資者的交易習慣。具體安排上,港股通股票交易保留了指定交易、第三方存管、境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進行前端控制等A股交易相關做法。

5.規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明確了港股通投資者的準入條件(個人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細化了上交所會員的適當性管理義務,與現有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本要求一致。

(四)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主要是參照上交所《交易規則》、《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考慮到滬港通業務中的跨境交易涉及兩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等特別因素,對滬股通、港股通可能發生的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置措施、市場公告、責任豁免等事項作出規定。

(五)自律管理

主要是針對滬港通可能出現的違規交易行為及其他違規行為,明確交易監控、違規行為調查、協助對方交易所調查、提請對方交易所采取監管措施、對對方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的監管與處罰等內容。

(六)附則

主要規定了定義、生效、解釋等條款以及滬港通暫不提供股份發行認購服務、資訊披露監管、資訊披露查詢方式等不屬於交易、但與交易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

(一)對內地投資者的保護

港股通股票交易部分比滬股通股票交易部分規定的內容要多,主要是考慮到內地投資者對香港市場不熟悉,與A股交易不同的一些特別制度安排盡可能羅列進來,以保護內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跨境監察合作

總體思路是,對券商、投資者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能由其所在地監管機構進行,但雙方可以相互提供案件調查方面的協助。考慮到跨境監管合作的復雜性,一些具體事項還有待滬港兩家交易所進一步協商,在未來兩地證監會滬港通專項監管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對相關事項在兩所相關協議中進一步明確。

(三)與聯交所規則的協調

上交所和聯交所對滬港通業務分別出臺相應的業務規則,兩所將在業務規則的制定中保持充分溝通,確保規則協調一致。

文章標籤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