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發布滬港股票交易機制建議主要特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29 21:32
港交所發布滬港通細則全文。來源 港交所網站
4月29日,港交所在今日收盤后召開發布會,由港交所總裁李小加等介紹“滬港通”細節。港交所網站隨后發布滬港通的主要特點公告,全文如下:
滬港股票交易機制(或稱作滬港通)建議主要特點:(來源:港交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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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參與者請參閱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4月10日發出有關原則上批準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交易及結算的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滬港股票交易機制或滬港通)的聯合公告。亦請參閱香港交易所於2014年4月10日刊發的公告,當中確認聯交所及香港結算一直與上交所及中國結算洽談有關以交易通及結算通形式建立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洽談內容主要圍繞聯合公告所載的原則。
盡管四方協議尚有待簽訂(簽訂相關協議為香港交易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上市規則》須刊發公告的事項),各方經咨詢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后同意由聯交所及香港結算(分別作為交易所及結算所營運商)刊發本通告,其中載列滬港通機制試點建議的主要特點,讓市場了解機制試點,並就相關落實執行作好準備。
滬港通的主要特點
1. 滬港交易通
(1) 建立訂單路由安排
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上交所子公司、聯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將簽訂一份協議,以建立:(i)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滬股通投資者委派買賣滬股通股票的交易所參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北向)commit買賣訂單;及(ii)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資者委派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會員可以通過上交所子公司向聯交所(南向)commit買賣訂單。
為促進和實現滬股交易通(北向)的運作,聯交所將(在獲得所有必要的批準的前
提下)在上海注冊成立一家獨資子公司接收來自交易所參與者的買賣滬股通股票的
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上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上交所執行。聯交所子公司將就
編號
Ref. No.:
日期 2014年4月29日
Date:
CT/015/14
在內地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中國內地適用法律項下的經營許可,並獲得承認為上交所的非會員交易參與人,及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授權。聯交所亦將按中國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與港股交易通(南向)有關的活動申請批準。
為促進和實現港股交易通的運作,上交所將(在獲得所有必要的批準的前提下)通過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接收來自上交所會員的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並將該等訂單傳遞到聯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聯交所執行。上交所子公司將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授權,及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獲得承認為聯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參與者。上交所亦將按香港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滬股交易通(北向)有關的活動申請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授權。
(2) 符合資格可通過滬股交易通(北向)進行交易的股票
(i) 上交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所有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所有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供滬股通投資者(北向)進行交易,但在滬港通推出時下列滬股將不會納入為滬股通股票:
(a) 所有用人民幣以外貨幣買賣的滬股;及
(b) 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
(ii) 任何滬股因被實施風險警示而在滬港通推出時暫不納入為滬股通股票,若該等滬股日后被撤銷風險警示時,但該滬股屆時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或其相應的H股仍在聯交所買賣(如適合),將會被接納為滬股通股票。
(iii) 已被納入的滬股通股票日后當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及/或其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買賣的,及/或已被納入的滬股通股票日后被實施風險警示(視乎情況而定),滬股通投資者(北向)將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該股票。
(3) 符合資格可通過港股交易通(南向)進行交易的股票
(i) 聯交所將接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所有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所有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為滬股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資者(南向)進行交易,但以下股票將不會納入為港股通股票 :
(a) 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買賣的港股;及
(b) 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任何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買賣的H股。
(ii) 已被納入的港股通股票日后當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及/或其相應的滬股不再在上交所買賣的,及/或已被納入為港股通股票的H股其發行人的股票日后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視乎情況而定),港股通投資者將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該股票。
(4) 滬港交易通合資格股票范圍的變更
上交所和聯交所可商議並經雙方同意及在有關監管機構批準后修改滬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5) 符合條件的投資者
聯交所將接納所有交易所參與者及其客戶為滬股通投資者(北向)。如聯合公告所載,機構投資者以及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余額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將被接納為港股通投資者(南向)。
(6) 符合資格的交易所參與者
聯交所將接納所有符合聯交所列明的資訊技術效能、風險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交易所參與者參與滬股交易通(北向);上交所將接納所有符合上交所列明的資訊技術效能、風險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上交所會員參與港股交易通(南向)。
(7) 適用的交易貨幣
滬股通投資者(北向)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資者(南向)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與中國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8) 適用的規則
通過滬股交易通向上交所commit的或在上交所執行的所有訂單(北向),應遵守上交所的規則和程式以及中國內地適用的法律規定;通過港股交易通向聯交所commit的或在聯交所執行的所有訂單(南向),應遵守聯交所的規則和程式以及香港適用的法律規定。
2. 滬港結算通
(1) 建立結算交收安排及其他有關安排
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簽訂一份協議,以建立:
(i) 結算和交收安排,為通過滬股交易通(北向)在上交所達成的交易及通過港股交易通(南向)在聯交所達成的交易進行結算和交收;
(ii) 就滬股通股票為滬股通投資者(北向)提供登記、存管和名義持有人相關服務,及就港股通股票為港股通投資者(南向)提供存管和名義持有人相關服務的安排;及
(iii) 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能約定提供其他服務的安排。
為促進和實現滬港結算通的運作,香港結算將按中國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在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申請經營許可,及獲得承認為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並就通過滬股交易通(北向)執行的所有交易對中國結算以人民幣承擔清算交收責任。
為促進和實現滬股結算通(北向)的運作,中國結算將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授權,及獲得承認為香港結算的結算機構參與者,並就通過港股交易通(南向)執行的所有交易對香港結算以港幣承擔清算交收責任。
(2) 符合資格的結算參與者
香港結算將接納符合香港結算列明的資訊技術效能、風險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香港結算的直接結算參與者和全面結算參與者參與滬股結算通(北向);中國結算將接納符合中國結算列明的資訊技術效能、風險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中國結算的結算參與人參與港股結算通(南向)。
(3) 適用的規則
所有通過滬股交易通(北向)達成的交易將由中國結算按照其規則和程式進行結算及交收,如同現行滬股的結算及交收安排。所有通過港股交易通(南向)達成的交易將由香港結算按照其規則和程式進行結算及交收,如同現行港股的結算及交收安排。中國結算及香港結算將另行簽訂協議,以制訂適用於滬港結算通的清算、交收、存管、名義持有人和風險管理安排。
3. 額度
如聯合公告所載,在滬港通操作初期,滬股交易通(北向)的每日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30億元,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3,000億元;港股交易通(南向)的每日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05億元,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500億元。額度將來可進行調整。
4. 運營檔案及規則修訂
各方與及上交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子公司將商定若干有關處理滬港交易通和滬港結算通各項事宜的運營檔案,當中包括額度管理、交易安排、收入分享、跨境現金轉移、連接各方的資訊技術系統、為履行監管、監察或執行規則職責的資訊交換、市場監察、市場教育,以及交易暫停和終止等事項。
為實行滬港交易通和滬港結算通所作出的安排,各方需要對其各自的規則和程式作出修訂,各方將各自就該等修訂互相協商及取得有關該修訂的必要批準,並將努力盡量減低任何修訂對各自市場現有或將來的股票發行人,或可能不參與滬港通的現有或將來的交易所或結算所會員或參與人的影響和責任。
5. 條件
若各方簽訂四方協議,滬港通的建立及各項安排的實施有以下條件:
(i) 已經取得所有必要的批準;
(ii) 實施四方協議所述或擬議的各項安排所必需的所有適用法律已經制訂或修訂並已生效;及
(iii) 運營檔案已被簽署並已生效。
滬港交易通的實施與滬港結算通的實施互為條件。
6. 進一步資料
為參與滬港通下的滬股交易通及滬股結算通(北向),聯交所與香港結算的參與者將須向聯交所與香港結算commit申請供其批核,並遵從聯交所與香港結算訂定的若干系統及操作規定。他們亦須參與一場或多場市場演習或技術測試,以確認他們的操作已準備就緒可參與滬港通。
為此,聯交所將舉辦講座,為交易所參與者提供更多有關滬港通建議安排的資料,詳情如下:
日期
為交易所參與者業務及營運員工舉辦的講座
5月5、7、9、12、13、15及16日
為交易所參與者技術員工舉辦的講座
5月12、13、21及22日
如要參與講座,交易所參與者需於2014年5月5日或之前填妥並寄回“聯絡人登記名單及報名表”(附件一)予聯交所。
為讓交易所參與者對本身資源及準備就緒程度有更佳評估以及籌劃參與滬港通,交易所參與者需於2014年5月30日或之前填妥並寄回“意向表”(附件二)予聯交所。
有關滬港通交易安排的查詢,請電郵聯絡trd@hkex.com.hk;有關滬港通結算及交收安排的查詢,請電郵聯絡clg@hkex.com.hk。其他有關滬港通的補充資料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
7. 預計時間表
實施建立滬港通的各項安排,必須先簽訂四方協議及履行條件,履行這些條件將取決於多項因素。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必須完成相關的交易結算規則和系統、獲得所有相關的監管批準、市場參與者充分調整其業務和技術系統、所有必需的投資者教育工作準備就緒后才正式啟動滬港通。正如聯合公告所述,滬港通正式啟動需要六個月準備時間。同樣地,要履行所有條件亦需要相約時間。
符合資格通過滬港交易通及滬港結算通進行交易及清算的證券最後名單及額度管制的詳細資料,將於滬港通推出前刊發。
注意:盡管各方仍繼續進行討論,現階段並未曾訂立任何正式協議。實施建立滬港通的安排須先履行多項條件,包括各方取得所有必要監管批準。因此,投資者以至所有利益人士買賣香港交易所證券及聯合公告提及的任何合資格股票時,務請小心謹慎為要。
定義
在本通告內,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匯應具有如下含義:
“適用法律”
就某一機構或人士而言,是指不時適用於該機構或人士的法律法規,包括任何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和相關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制訂的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交易所或清算機構的規則及要求。前述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香港證監會和金融管理局;
“批準”
由某一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部門授予的任何及全部同意、批準、許可、授權和/或認可,以及/或豁免遵守適用法律項下的任何要求;
“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取得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授權,並接受監管的機構;
“中國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滬港結算通”
滬股結算通和港股結算通;
“條件”
“中國證監會”
本通告第5段(條件)所述的先決條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接結算參與者”
與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的定義相同;
“交易所參與者”
“四方協議”
“全面結算參與者”
與聯交所交易規則的定義相同;
各方就建立滬港股票交易機制簽訂的協議;
與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的定義相同;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結算”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及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結算所;
“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股”
不時獲準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股票;
“H股”
中國內地注冊的公司不時獲準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股票;
“聯合公告”
香港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於2014年4月10日聯合刊發有關原則上批準發展機制試點的公告;
“《上市規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地區;
“滬股結算通”
通過滬股交易通所達成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以及為滬股通投資者提供登記、存管、名義持有人和其他相關服務的安排;
“滬股通投資者”
本通告第1 (5) 段“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所述,任何被聯交所接納而通過滬股交易通買賣滬股通股票的交易所參與者或其客戶;
“滬股交易通”
由聯交所子公司提供的使滬股通投資者可以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路由安排;
“運營檔案”
框架協議任何訂約方為實施四方協議預設的安排將要簽署的法律和其他正式檔案,而個別“運營檔案”須據此解釋;
“各方”
上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作為四方協議的訂約方或其中任何一方;
“機制試點”
在聯合公告中所指中國內地與香港建立股票市場互連互通的機制試點;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及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交易所;
“港股通股票”
本通告第1 (3) 段“符合資格可通過港股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股票”所述,被聯交所經咨商上交所后確定的供港股通投資者通過港股交易通在聯交所買賣的股票;
“聯交所子公司”
由聯交所成立的承擔滬股交易通業務的公司;
“香港證監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滬港股票交易機制”或“滬港通”
滬港交易通和滬港結算通;
“港股結算通”
通過港股交易通所達成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以及為港股通投資者提供存管、名義持有人和其他相關服務的安排;
“港股通投資者”
本通告第1 (5) 段“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所述,任何被上交所接納而通過港股交易通買賣港股通股票的機構及個人投資者;
“港股交易通”
由上交所子公司提供的使港股通投資者可以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路由安排;
“上交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
“滬股”
不時獲準在上交所上市及買賣的股票;
“上交所會員”
取得上交所普通會員資格的機構;
“滬股通股票”
本通告第1 (2) 段“符合資格可通過滬股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股票”所述,被上交所經咨商聯交所后確定的供滬股通投資者通過滬股交易通在上交所買賣的股票;
“上交所子公司”
上交所下屬的承擔港股交易通業務的公司;
“滬港交易通”
滬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及
“被實施風險警示”
就滬股而言,指有關滬股在相關時間被納入上交所維持的風險警示板1。
環球市場科
股本證券與定息產品及貨幣
聯席主管 陳秉強 謹啟
1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任何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上交所會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有關詳情,請參閱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31230_3760420.pdf
及關於發布退市配套業務規則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stock/c/c_20121217_3669125.shtml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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