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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買房的致命陷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14 08:48


作者陳立彤撰文:在美國買房子有很多好處,如性價比高、連房帶地所有權都歸房主所有,但所有這些好處會因為一個壞處而黯然失色。

在美國買房的致命陷阱


很多中國人喜歡在美國買房產以傳承給自己的孩子,這些孩子可能是美國人、中國人或者是其他國別的人。

在美國買房子有很多好處,如性價比高、連房帶地所有權都歸房主所有,但上述所有這些好處會因為一個壞處而黯然失色,這個壞處就是美國高達40%的房產遺產稅。

該稅雖然有一些減免,但低得不能再低的6萬美元的減免額對於那些買了大房子、尤其是那些買了很多大房子的人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

上述案例中的中國人在美國稅法下是“非居民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這里所說的“外國人”是針對美國人而言的外國人,因此“非居民外國人”可以稱之為“非居民非美國人”。這里所說的遺產稅的征收是在“非居民外國人”死亡后、其生前資產轉移時發生。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一個好的解決方案是設立一個Dynasty Trust,有人將其翻譯為“世代信托”,也有將其翻譯為“朝代信托”,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與其他信托少許不同的是,“世代信托”是一個不可撤銷的、長時間的信托。在“世代信托”架構下受托人(Trustee)往往比普通信托的受托人有更大的自主權向受益人(Beneficiary)分配信托收入及信托資產。

“世代信托”不僅可以讓做為美國人的信托受益人收益,其還可以讓信托設立人的其他非美國后代或旁系親屬收益。

前面說了,“世代信托”的特點受托人有很大的自主權,但這並不等於說“世代信托”是一點也不可以改變的。我們從上文可以看到,“世代信托”(以及其他信托)的設立往往是以親屬關係為基礎的,比如受益人往往是信托設立人的兒子或女兒。如果一個信托原來設立的受益人發生了變化,那么原來信托的條款顯然也必須發生變化。針對這個情況,“世代信托”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第三方且該第三方必須被預先授權可以變更信托——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美國人。

信托設立完之后,下面接著的一個問題就是往信托里面充值。往美國“世代信托”里面充值的最好資產是美國屬地金融投資產品(U.S. financial investments)而非現金。

因為美國政府把這些金融產品看成是無形資產,由非居民外國人往信托里面轉移這些無形資產不用繳納美國禮品稅。

相反,根據美國稅法,由非居民外國人向信托轉移位於美國境內的不動產或者有形資產(如藝術品)則應當繳納美國禮品稅。

因為美國的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認為在美國銀行戶頭下的現金存款是美國屬地的有形資產,非居民外國人在向美國的“世代信托”轉讓現金時應當非常小心,以避免美國的禮品稅。

另外,建立一個美國“世代信托”對於美國的受益人來說往往比建立一個非美國信托更省稅。其主要原因是一個非美國信托向美國受益人分配收益時同樣適用美國所得稅法。而且非美國信托下的美國受益人往往有更多的合規要求。

最後,也許有人要問,同樣是房地產,為什么轉讓給作為自然人的繼承人就得征收房地產遺產稅,而轉讓給“世代信托”后就可以省掉這個遺產稅?

這個免稅的基本原理在什么地方。這個免稅的基本原理就在於“世代信托”中的受托人作為受托人是“不死”的,既然不死就沒有遺產,也就沒有遺產稅了。

我們常說,人生躲不開的事有兩件:死亡和稅收。如果我們躲不開前者,我們得想辦法躲開后者才是王道。(BWCHINESE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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