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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分手遭報復 裸照成道館宣傳海報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13 13:40


高雄市某家跆拳道館的教練,不滿經營道館的女友提分手,竟將女友裸照做成道館的宣傳海報四處張貼,被女方提告。最高法院依照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確定。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林姓跆拳道教練在女友所經營的道館任職,民國99年10月間,兩人投宿汽車旅館時,林姓跆拳道教練趁女友酒醉熟睡之際,拿手機拍下女友裸照收藏。隔年5、6月間,林姓跆拳道教練不滿女友有意分手而心有不甘,竟將他先前偷拍的裸照洗成照片後加料,把其他裸女的情色照與女友的裸照、生活照剪貼、混搭後,印成跆拳道館的宣傳海報,四處張貼在鄰近小學外牆、電線桿上,被害女友發現後則是報警處理。

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林姓跆拳道教練否認犯行,辯稱拍裸照有經過女方同意,但法院勘驗照片發現被害女子閉眼、嘴巴張開,所以不採信林姓教練的說詞。審酌林姓教練趁被害人酒醉時未經同意拍攝裸照,欠缺對他人應有尊重,嚴重危害被害人隱私,破壞社會善良風俗,犯後沒有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還試圖合理化自身行為,因此依照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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