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租迪和: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將與臺灣土地銀行,共同簽訂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中租迪和2014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契約發行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5億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3/04/08
2.契約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即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擬依本證券化計畫及
本契約約定與台灣土地銀行(即受託機構)成立一特殊目的信託,於本證券化計畫
之執行期間內,依本契約之約定陸續將標的債權、附隨權益及其他擬交付信託之財產,
依本契約之約定,為信託之目的,移轉予台灣土地銀行,由台灣土地銀行據以發行
受益證券,並依本契約將約定對價交付予本公司,以達成本公司處分標的債權及附隨
權益之目的。台灣土地銀行並將為全體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與分配信託財產及其
一切收益。本公司於證券化循還轉讓期間,得持續將標的債權信託移轉與台灣土地
銀行,並可自台灣土地銀行再取得標的債權轉讓之價金,故本金融資產證券化所取得
之資金會產生發行總金額之倍數效果。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對於不適格之標的債權應負買回責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並為
未來營運成長所需資金提供穩定來源。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經金融資產證券化後,本公司可立即取得資金,此不占用
本公司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可達多元籌資與活化資產之用途。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契約總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5億元,惟依發行時市場需求,最高得增加金額至
新台幣65億元。
(2)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後,雙方始能進行簽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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