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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陳有西詳解顧雛軍案情始末 稱事實清晰冤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3-0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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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訊網訊息 針對2005年展開的顧雛軍一案審判情況,2月21日,《經濟觀察報》、《中國改革》等在北京聯合召開顧雛軍事件與民營經濟發展座談會。包括胡德平、江玉、保育鈞、任玉嶺、張曙光、張文魁、張劍荊、袁緒程、趙曉、陳有西、周放生等等學界數十位專家學者出席了座談會,對顧雛軍案和如何保護民營資本的合法權益發表了看法,


陳有西在座談會上詳細介紹了顧雛軍一案的來龍去脈。他指出,解剖一個在中國最著名一個民營企業被判決的這樣一個案件,“我們作為律師的審查,我們把它定性為是一個冤案”。

因為顧雛軍一案,從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兩審終審,罪名數次變更,有違常理,說明案情背景復雜。檢察院起訴時,所訴罪名四項,分別為:1 虛假注冊罪 、2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3 挪用資金罪、4 職務侵占罪。但是,起訴罪名和最後定罪罪名出入頗大,“所謂職務侵占罪,實質是有關方面為了防止顧雛軍取保候審而列,最後也未被法院采納。”

根據法律程式,再審的結果仍舊存在三種變數,全部維持原判、部分維持原判和改判(無罪)。形勢尚不明朗。但顧雛軍出獄后,其辯護律師陳有西等認真核實審查當年的卷宗和各種證據材料,從中搜集整理出15項當年案件被忽視的新證據,然后向最高人民法院commit申請,要求重審。最高法院又嚴格審查了大半年,並在近日將卷宗發給當年顧雛軍一案的終審法院—廣東省高院,督促要求廣東省高院予以立案重審。

以下為陳有西發言實錄:

我是顧雛軍案子代理申訴的律師。這個案子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視,經過半年多的審查,去年年底已經開始交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現在屬於立案再審審查階段,正式成立了合議庭。給我們也送達了這個案子受理的通知書,我們也commit了所有的申訴書和證據。這個案子提起再審,立案庭通過由他的審判監督庭進行再審把握是比較大的,現在訴訟階段就是這么一個情況。

為了讓各位專家能夠客觀公平地討論這個案件,研究一下中國民營經濟在當前的法律環境下面,在當前市場經濟發育的基礎上面,下一步的走向。我們來解剖一個在中國最著名一個民營企業被判決的這樣一個案件,我們作為律師的審查,我們把它定性為是一個冤案。各位經濟學專家你們的觀點,你們可以審查我們commit的所有的客觀證據,以及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判決書,和我們申訴書,以及十五份新證據,獨立地做出判斷,那么現在我是作為一個代理的辯護律師向最高法院申訴以及廣東省高院申訴的一個律師,我是按照我律師的立場把它定性為顧雛軍冤案的始末和爭議的焦點,因為定了他三個罪。很多經濟學家,包括昨天參加了二十多個法學家,開始都是云里霧里,因為這個案子太復雜,社會輿論也很復雜,那么郎顧之爭的時候很多經濟學家對這個的案子來龍去脈是知道的。

但是按照中國現在的法律標準,到底罪與非罪法律要件如何分析,事實如何厘清,證據體系是怎么建立,法院的裁判要旨是根據什么樣的理由,對他們作為三個罪的成立,數罪並罰判十年刑,我從一個專業律師的角度進行一個分析。給大家一個基礎分析討論的素材。下面用很短的時間給大家講一下這個案件的脈絡。

第一個就是顧雛軍及其國內企業的成功,這個顧雛軍整個人的身份我就不詳細介紹了,他的起步資本的原始積累第一桶金是他的科技發明,然后再回國投資,所以顧雛軍的原始資本積累,是在國際市場完成的。他跟中國傳統的民營企業第一桶金有原罪是不同的,他是帶了1.7億美金,先過渡香港做為一個跳板,注冊了格林柯爾。正好科龍電器虧損2000年是8億多,2001年虧16億,股市已經st了。

在這樣一個環境下面,廣東順德希望把這個燙手的公司出讓掉,找到顧雛軍,顧雛軍考慮到自己的管理經驗和國際銷售網,所以他買了這個公司,那么接管了科龍電器以后,對這個企業進行了一系列的整頓,第一年就扭虧為盈,迅速挽救了這個企業,工人沒有失業,企業正常運轉,特別是國際市場打開。當年就產生盈利,第二年就大盈利,在這樣一個環境下面他又進一步擴張兼並。所以在他旗下連續收購了四個上市公司,所以在顧雛軍下面是有五個上市公司,那么這樣的在中國就聲譽鵲起,進入了富豪榜福布斯排行,成了一個赫赫有名的企業家。當時引起社會上的誤解,以為他是在買科龍電器的時候,利用了不正當的手段,買到了一個優質的金娃娃,被顧雛軍撿了一個桃子。

這根本忽略了原來的國際會計師行在香港的聯交所的歷年報告當中披露的虧損的狀況,忽略了這個現實。郎咸平有篇文章叫私吞國有資產的盛宴,當時郎顧之爭的定位就是這樣的,根本不知道也不去研究財務報表,就認為是國有資產嚴重流失一個典型。

那么有人說顧雛軍是空手套白狼,他用了自己很小的資本,買到了四個上市公司。馬上成了一個百億富豪,所以當時就是懷疑他是巧取豪奪的,是這么一個大的背景。所以在十六屆三中全會之后,發生了郎顧之爭,發生了一場圍剿國有資產流失的運動。那么從顧雛軍被打擊,被抓開始,接連產生了陜北油田的事件,和其他一系列民營企業被整治的社會環境。這個就是整個我們國家仇視私有資本這樣一個背景,以及國進民退的意識形態,以為所有的私營企業家發財都是巧取豪奪,都是私分國有企業發起來而忽略了他顧雛軍沒有資本原始積累的任何的原罪,干干凈凈帶了1.7億美金到中國大陸投資,這樣一個現狀,所以天然的懷疑他。這個是這個案子的大的一個背景,福布斯2002年,顧雛軍排到富豪榜第20名,2002年科龍大刀闊斧的民營化的重組,把原來管理的僵化的那一套,管理層不適應的那一套,顧雛軍進行了整治。2003年的5月份,顧雛軍收購了美菱電器(000521,股吧)20.03%的股份。03年的11月收購了亞星客車(600213,股吧)60.67%股份。04年4月份收購襄軸股份的29.84%的股份。

所以顧雛軍旗下企業中,制冷行業的有格林柯爾科技香港的8056股票號,科龍電器000921香港是00921,美菱電器深交所000521,主營是制冷技術、冰箱和空調,汽車行業有亞星客車上交所600213,st襄軸是深圳000678。那么這兩個產業一個是制冷家電,一個是汽車配件和整車制造。那么這個就是他顧雛軍國內創業一個基本情況。

第二個部分顧雛軍整個冤案形成背景和過程。那么剛才經濟背景以及國進民退議論環境,不講他了,我就講一些法律上的東西,它的導火索現在被查明是完全是無中生有的,起因是一封誣告信,顧雛軍於04年的12月1號接到了廣東證監局的一封詢問函,詢問函的內容是有人舉報你們用科龍電器的2.76億美元的資產為格林柯爾的銀行貸款進行擔保,顧雛軍接到這個詢問函非常緊張,立即向廣東發展銀行第二營業部進行了當面的核實,派人去調查。銀行確認並蓋公章證明,根本沒有這回事,沒有這個2.76億美元保函,也就是說一個這么重大的誣告,當時就被澄清了。

12月4號,三天以后,科龍電器董事會回函給廣東證監局報告2.76億美擔保函純屬子虛烏有。那么到第二年的2月(05年2月)廣東證監局的局長劉興強仍然以2.76億美元擔保的罪名上報到中國證監會,申請對科龍進行立案調查。這是廣東證監局啟動的,中國證監會誤聽誤信以后,對科龍集團進行了錯誤的立案調查。之后,他們又向公安部發一個非常嚴重的、要求公安部刑事調查顧雛軍的函。主要內容可以向大家說下,這封給公安部函題目是“關於將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顧雛軍等人涉嫌犯罪行為案移送公安機關的函”,這封函列了八大罪狀。第一個罪名侵占累計33.2億元,詐騙累計了兩億零七八千萬元。詐騙國有土地和侵占利益的是他們五個上市公司里其他的地方,因為辦公場所要征地,他說這個地騙來的,侵占國有土地利益,第四個罪狀是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

第五個是編制虛假銀行的票證,提供虛假的財務報告,這個也是他們原來定的罪名,現在把它改為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第六個偽造身份證,偽造公司印章,這個查明了否認了。第七個開設帳外的秘密賬戶,在帳外運營資本。第八個罪名挪用資金8033萬元,用於非法目的。這個是中國證監會給公安部這個內部的機密函里面的八大罪狀。公安部審查以后,一開始是認為不構成犯罪,這個案子根本無法成立,特別是2.76億美金擔保是虛假的,公安部當時的部長助理是鄭少東,他對這個案子是明確表態不能立案的。但是后來也是鄭少東突然轉變態度抓了顧雛軍,這個案子交到廣東公安機關,交到佛山公安機關偵查以后,最後確定的是四個罪名。

整個辦案的經過時間, 7月底鄭少東批示到廣東以后,7月28日顧雛軍被拘留,8月13號科龍電器罷免了他所有的職務,8月13號廣東省佛山市政府強制接管科龍電器,我們國家現在很重要一個,不是計劃經濟的國家,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民營經濟他的最高全力機構就是他的董事會。按照中國的公司法而不是政府行政指令,所以佛山市政府沒有任何權力接管一個上市公司。這完全是國有企業的做法。但是8月17號政府接管的科龍,整個資料、印章、財務全部被控制去。9月2號顧雛軍被批捕逮捕,第二年5月11號就過去快一年了顧雛軍被免去執行董事的職務。7月17號顧雛軍被證監局發文永久性市場禁入。8月16號顧雛軍被以4項罪名提起公訴。從這一點就可以看清楚,中國證監會的誣告八條罪名,經過公安偵查以后,四條罪名已經拿掉了,最主要詐騙全部已經沒有掉了。搞了四個罪名都是牽強附會,2006年9月18號,中國證監會對科龍電器行政處罰,顧雛軍罰款30萬元。8月24號顧雛軍案,遲遲開不了庭,推遲到9月份開庭。2005年8月本案一開始我們全國工商聯,很關注這個案子,為民營企業家呼吁,了解匯報情況以后,認為這個案子就是一個冤案,要求這個案子無罪撤銷。當時的佛山政府也愿意先墊付科龍欠格林柯爾公司的2.2億,加上海信購買科龍股權的6.8個億,總共9個億把所有的顧雛軍全部銀行債務都還清,那么也就是說人不要關他,不要按照刑事追究,先債務處理好,當地頂著不同意,人就不放,還不同意取保候審。到2006年顧雛軍的案子再次延遲開庭,一直到11月7號也就是關了一年多以后,顧雛軍案子才開始審理。 我們國家按照正常的刑事偵查三個月,起訴一個月,共四個月,應該第五個月可以到法院,一旦復雜的案子可能長點,但再復雜,一年不到的時間也應該到法院,這個案子光是公安和檢察階段就搞了一年多。2006年的12月12號,再一次開庭。整個案子就是這么一個過程。起訴書上四個罪名是虛報注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因為當時全國工商聯干預要求取保,廣東省委主要領導都同意,在這樣的情況下面,當時為了不讓取保,要把他顧雛軍繼續關著,公安強行加了一個職務侵占罪,所以導致取保不成。在最後法院審理的時候,照樣否定掉的,也就是說可以證明這個完全是誣告,實現了他們不放顧雛軍,把他繼續關著的目的。這是四個罪名的情況。

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三個罪法院是怎么判、怎么認定的。2008年的1月30號,佛山中院2006年的案號,是2008年1月30號判的,法院審理過程整整拖了兩年,以虛報注冊資本、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挪用資金三個罪名數罪並罰判十年,罰金680萬。顧雛軍不服,上訴,二審的廣東高院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官向顧雛軍按刑訴法要求進行案情詢問時,法官直接跟顧雛軍講,你這個案子非常冤,我的觀點是無罪的,但是我也沒有辦法,你也不要怪我。親自跟顧雛軍講的。坐了七年多的牢,經過不斷的呼吁,也有很多領導關心著他和這個案子。在十八大前顧雛軍在苛刻的減刑下刑滿釋放,坐牢坐了七年多。2012年9月14號召開新聞發布會,他說草民確實冤枉,戴了一個白帽子,這個就是整個案子的經過。

三個罪名怎么認定?我向各位專家介紹一下。第一個是虛報注冊資本罪,就是顧雛軍的公司當時為了收購科龍電器,成立了順德格林柯爾公司,注冊資本十二億當中,專利的無形資產,是九個億,現金3個億。,。當時老的公司法規定20%以下可以是無形資產,其他都要實物資產出資。當時在2001年注冊的時候佛山市政府和當地的工商局一路綠燈,事實上就是當地工商局出的點子,才注冊成功的。但是到了注冊好以后,到2002年4月份年檢的時候,工商局不干了,說你這個無形資產出資比例太高,工商局又出了一個主意,就是你轉6.6億現金過來分幾批買制冷劑,就可以讓公司多擁有6.6億現金,再把以前的無形資產轉成資本公積金,這樣在2002年4月份年檢時,就可以把貨幣資本比例提高。整個過程就是這樣的。

第二個罪名就是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主要針對壓庫銷售,這是中國家電行業里面常見做法,也並不違法,每年銷售的時候比如說一萬臺冰箱,賣給李某某商場。簽了合同,開了發票,所有的貨款全部到位。我這邊增值稅發票開好了,我繳稅繳掉了,做賬做進去了,在交易完成的情況下,冰箱和空調沒有全部拿走,因為很多家電行業自己的商場里放不下那么多冰箱,賣幾百臺拉幾百臺,放在自己科龍的自己的倉庫里面。

有時候到了年底,這個產品可能沒賣完,不適銷對路,第二年這個產品就退貨,換成其他型號的新開發的,換成新的產品拉走,於是造成這個有一部分是退貨,這部分退貨產品往往要減價銷售,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在顧雛軍接管科龍電器之前,壓庫銷售是占15%到20%,顧雛軍開始整頓科龍以后,不斷地提出要求,壓到10%以下,所以在顧雛軍接手期間減少原來壓庫比例,壓到10%以下。這種壓庫銷售的行為,第一是真實的銷售。因為錢都到帳了,發票都開掉了,稅都繳掉了,當然是財務上,就是一個已完成的銷售。現在公安局、檢察、法院觀點是什么呢?你這個過程是虛報銷售業績,虛增當年利潤,冰箱第二年又退回來,所以你這是虛造報表,以這個罪名認定他是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罪。

第三個罪名是挪用資金罪。當時告到法院。法院認定2003年顧雛軍為了收購揚州的亞星客車公司,指使張宏等人以顧雛軍父子的名義,申請的注冊資本10億元的揚州格林柯爾,構成是從你原來科龍電器里面,為了籌集8億資金,你挪用了江西科龍的四千萬,科龍電器的2.5億,一共挪用了2.9個億,還有另外一個6300萬,就兩邊,一個是2.9億,一個是0.63億,6300萬,認定他是有兩項挪用資金。

那么這個就是法院的三個罪名,對他三罪並罰,判了10年有期徒刑,罰了680萬罰款。

那么這三條罪名我們律師的法律分析。第一個關於虛假注冊的問題。投入的6.6億現金購買制冷劑,增加公司實物資本的做法,是順德市容桂鎮工商局出的主意,當初也是政府同意工商局出的點子,用無形資產出資,本來就沒有任何事兒。更重要的是,我們國家公司法修改,像現在更加不是事了。公司法修改以后,無形資產的出資可以用到70%,都是可以的。已經新的公司法也修改了,當地的地方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沖破了70%的限制。那么也就是說顧雛軍的注冊資本是全部到位的,無非沒有符合老的公司法關於無形資本比例的要求。但是符合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特別是老公司法期間,廣州市、廣東省允許用無形資產注冊,所以形式變更實現也好,沒有實現也好,都不影響到他注冊資本實際的到位。這個就是注冊資本這個方面,昨天很多法學家大家在討論當中,按照新公司法的理論,認為這個注冊資本是完全到位的,那么專家可以看看我們十五份證據里面,第一部分證據。就是提供了很多公司法的依據和當地的檔案,地方法規的依據。

第二不披露重要資訊的問題。壓庫銷售,第一,他的銷售業績,資金的回籠,發票繳稅,全部是真實,無非就是冰箱放在我的倉庫里,還是放在買方的倉庫里這個區別。這個不影響實際銷售業績,第二個是全國家電行業的普遍做法,不是不普遍的做法。

第三個是科龍電器歷年來,每年都這么干。顧雛軍接管以后,反而是降低了壓庫銷售的比例。降到10%以下。2004年科龍的壓貨、退貨的比例,在4.9%左右。2002年2003年接管過來,壓到10%以下,全部分達到了要求。2004年只有最低,4.9%遠遠低於科龍電器原來的壓庫銷售15%到20%這樣的比例。佛山 公安局和檢察院法院,就不聽顧雛軍的辯解,和律師的辯護,強行認定你這個就是虛假銷售,不披露重要資訊這個問題。

挪用資金的問題。最重要一個是22份公安局委派的資產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在一審二審辯論當中,22份報告當中的鑒定者沒有鑒定資格,里面的基礎不真實。不予采納,二審法院仍確認一審法院判的是對的。22份司法鑒定報告是無效的,科龍電器和格林柯爾請了國際最權威的會計師行,審計師行進行審計的結論自然恢復有效。作為一個上市公司向全世界公告一個財務報導,才是真正有法定效力的報告,這個有效的報告稱科龍實際欠格林柯爾的債務,科龍向格林柯爾借到13.36億,而格林柯爾向科龍拿回來的只有9.74億。也就是說按照這個審計報告,科龍欠格林柯爾3.62個億,顧雛軍根本沒有把科龍的錢挪到格林柯爾。從大帳上算挪用資金根本就不成立,只是收回法定應該收回的借款。每年上半年都是格林柯爾借錢給科龍使用,科龍9月份以后才能還錢。揚州格林柯爾注冊的時間是2003年6月份,此時,正值科龍用錢高峰,科龍只能極短期還錢給格林柯爾用於注冊,急用之后立即又從格林柯爾借了回去,而不是判決書里所說的挪用三天又還了回去的說法。判決書此說是故意顛倒黑白的。

第二個,6300萬部分,法院已經判決這是一個民事借款。這樣的錢根本不可能是一個刑法上的挪用資金行為。現在我們查的證據,這些筆錢都有明確的借款協議來作依據。原判采信的揚州機電公司經理王大慶的證言沒有全面commit法庭,commit法庭的陳述虛假、將6300萬借款,說成是分紅款,從而說成是顧雛軍挪用的。原審法院沒有按顧雛軍的當庭申請調取前兩次證言。從“今天繼續就有關問題依法詢問”可以看出。顯然這些以前的證詞應當調取。另外,《付款通知書》沒有指令人蓋章和簽字不可能依此支付6300萬,系明顯偽造;重要證據《借款協議書》有雙方簽字真實。

最後一個我講一講十五份新證據。第一部分,我們去年五月份受理,組織了一個律師團,認真地研究,寫出了這么一個申訴書引起最高法院重視,能夠立案,提出再審,並轉到廣東去的這么一個原因。我們都是建立在證據之上。我們提供三個罪無罪證據一共是十五份。第一個證據:廣東省的格林柯爾公司高新企業技術認定證書,這份證書的重要性在於廣東政府的規定,高新技術產業可以用70%的無形資產投資,只要有這個證,格林柯爾用無形資產投資專利技術投資就是合法的。這份證據顧雛軍在一審審判的時候,一再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調取,法院不理。現在我們找到了,它就符合可用70%出資的規定處理這個條件。

第二份就是廣東省委辦公廳、省委辦公廳的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個規定,這個通知。這里面第七條允許以技術無形資產作為資本投入辦企業。技術成果作價這個金額,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這個也是當地的工商局應該允許顧雛軍用這個專利入股一個依據。第三個證據是國家科技部2006年5月23號一個檔案,關於廢止有關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有關檔案的通知,新的公司法,國家科技部做了一個規定,原來的注冊資本限制,無形資本不能比例過高的限制作廢,符合按照新的公司法處理。顧雛軍被抓和被審判時這個新公司法已經生效了,我們國家的刑法從舊兼從輕,有利於被告。審理階段公司法已經實施了,2005年通過的新公司法,也就是顧雛軍被抓和被審判這個公司法都已經生效了,我們國家公司法從舊兼從輕要有利於被告,審理階段公司法已經實施了05年12月17號通過的新公司法,這個時候無形資產投資可以達到70%。這個公司法的規定一審法院是知道的,所以判決書寫進去的。所以他認為雖然新公司法是可以允許企業出資比例這么高。但是顧雛軍的案子還是構成犯罪。實際上這個法院的認定就直接違背了從舊兼從輕法律實務的原則。

第五個證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這個也是廣東省的。

第六個,廣州市政府的無形資產可以達到70%出資的規定。

第七個證據,科龍電器在顧雛軍收購之前已經巨虧的報告, 2000年出具的上市公司報告書里面虧損6.78個億,每股虧損6毛8。2001年的財務報告虧損15.16億,每股虧1.57元,那么顧雛軍接管之前就是這么個爛攤子,它根本不是巨額資產流失這么一個情況。

第八份證據就是壓貨銷售,是下降而不是增加的依據,關於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之一。2001年財務報告,壓貨以后來年的退貨是6億多,占銷售的15%到20%,2002年的財報退貨降到了3億多,達到了顧雛軍要求的10%以下,這個都是上市公司報告書里面來的數據,絕對可靠的數據。所以這個可以證明顧雛軍接管期間不但沒有違規不披露重要資訊,他恰恰是改變了原來壓庫銷售太多的比例。第九號證據也是關於資訊披露的,2002年銷售業績增長主要依靠國際市場這么一個證據。2002年到2004年國際市場銷售業績表,我們commit給最高法院。2002年1.1億美元,2004年上升到4.17億美元,國內銷售達到了80多億人民幣,壓貨銷售也在10%以下,所以證明顧雛軍這個企業絕對不是國有資產流失讓他了發財,而是他經營有方,打開了國際市場以后正常盈利,扭虧為盈,把原來一個st的公司救活。第十個就是畢馬威公司的02年7月到05年4月之間的財務審計報告證明,挪用資金罪不能成立,就是科龍借到的資金是13.36億,科龍還給格林柯爾的是9.74億,也就是說科龍還順差了3.62億,向格林柯爾多借了3.62億沒有還,這個是大帳上面,到底是誰欠誰的問題,這是畢馬威國際會計師行的數據。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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