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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服貿適用「監督條例」? 王郁琦:尊重朝野協商結論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4-03 19:19


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明確將「四階段國會公眾監督機制」和「兩階段國安審查機制」具體明文入法。不過引發爭議的「兩岸服貿協議」究竟能否適用新的監督專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如果「監督條例」按照行政院版通過,「服貿協議」屬於四階段之外的立法院審議階段,不過由於朝野對服貿協議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協商結論,行政部門會尊重立院的協商結論。(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會3日通過行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根據規劃,兩岸協議在「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和「協議簽署後」等4個階段,都要向立法院和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和諮詢。


不過外界關切引發爭議的「兩岸服貿協議」究竟能否適用新的監督專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如果「監督條例」按照行政院版通過,「服貿協議」就屬於四階段之外的立法院審議階段,就可以部分適用草案第16條的規定審查或備查。不過由於先前朝野協商曾要求服貿協議必須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因此王郁琦表示,行政部門對於這項特例尊重立法院的協商結果。王郁琦說:『因為服貿這個例子本身,它的朝野協商結論是在還沒有立法(監督條例)之前就已經存在,目前行政部門對這個個案的解釋是應該要尊重朝野協商結果,但這應該是一個特例。』

至於未來如果立法院又出現新的朝野協商結論,王郁琦說,這應該由立法院來說明協商結論和法律的優先適用順序。

萬一日後立院審議服貿協議作出文字更動,王郁琦表示,根據「監督條例」草案,更動條文的結果形同全文否決,就適用第17條規定重啟協商,不過他再次提醒,是否重啟協商並不是單方面可以決定,對岸如果不願重談,服貿協議就將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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