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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公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5355號函,准予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2,59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2,590,000股,申報生效在案。
貳、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100年12月27日發行)首次於103年1月2日經由員工行使認股權利計35,000單位,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1股,本公司新發行普通股計35,000 股,預定於103年1月8日上櫃掛牌買賣。
參、茲將上櫃有關事項公告如後:
三、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股票簽證機構:不適用。
五、股票過戶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肆、新股劃撥及上市: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5個營業日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新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伍、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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