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補正本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開股東臨時會之議案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2/26
2.公司名稱:樂士(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將”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補正改列為「討論事項」(詳見召集事由)
103年4月16日召開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1)撤銷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案。
(2)修改章程案: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將董事席次修正為9席;
監察人席次修正為3席。
二.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三.討論事項:
(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公告及說明事項:
(1)本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
(2)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
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
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
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在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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