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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樂士:補正本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開股東臨時會之議案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3/02/26

2.公司名稱:樂士(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將”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補正改列為「討論事項」(詳見召集事由)

103年4月16日召開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

一.討論事項:

(1)撤銷102年6月28日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案。

(2)修改章程案: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將董事席次修正為9席;

監察人席次修正為3席。

二.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三.討論事項:

(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案。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8.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資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他公告及說明事項:

(1)本監察人依上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即屬該次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人。

(2)依公司法規定應辦理股東會召集之相關事項,包括依公司法第172條規定辦理

股東會召集通知之寄發、第177條規定印發委託書及收受委託書、

第177條之3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第183條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予各股東等,

召集權人均可自行為之,並得要求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在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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