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3/02/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一)盧漢華:副總經理
(二)吳培滋: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一)盧漢華:副總經理
(1)凌通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
(2)凌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總經理
(3)中華民國馬術協會:副理事長
(4)新竹市馬術委員會:會長
(5)玩具研發中心:執行董事
(二)吳培滋:副總經理
(1)八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求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