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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為促進我國銀行業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銀監會在借鑒國際監管標準、結合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實踐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於近日發布。
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經營環境、業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的挑戰不斷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深化,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愈發密切,個別銀行或局部的流動性問題還易引發整個銀行體系的流動性緊張。今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現象,既有一系列預期和超預期等外部因素的原因,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因此,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許多銀行盡管資本充足,但仍因缺乏流動性而陷入困境,金融市場也出現了從流動性過剩到緊缺的迅速逆轉。危機后,國際社會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視。巴塞爾委員會在2008年和2010年相繼出臺了《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與監管原則》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構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全面框架,在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性要求的同時,首次提出了全球統一的流動性風險定量監管標準。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標準》,對2010年公布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進行了修訂完善。
銀監會高度重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2009年,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近年來,銀監會廣泛調研、深入分析新形勢下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借鑒巴III流動性標準,對現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梳理、補充、修改和完善,從2011年開始著手制定《流動性辦法》,並於2011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同時,銀監會密切跟蹤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最新進展情況,在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新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后,及時對《流動性辦法》進行了修訂,於2013年10月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對《流動性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
《流動性辦法》共4章66條,4個附件。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式。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實施時間、流動性覆蓋率的適用范圍和過渡期安排等。《流動性辦法》的4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方法、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以及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
《流動性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於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於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2009年9月28日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同時廢止。
《流動性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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