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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新股監管措施有待進一步完善

鉅亨網新聞中心


對新股監管一直都是ipo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證監會在《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中也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

基於此,為迎接ipo重啟,深滬交易所最近分別就新股上市首日或初期的監管作出安排。其中深交所在《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等事項的通知》中規定,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20%。而上交所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中規定,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雖然二者在文字上表述不同,但其本質是一樣的。


以新股發行價為基準,將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限定在發行價的上下20%之內,同時規定,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至14︰57。這對於約束“炒新”行為顯然是有積極意義的。在這種規定下,新股首日暴炒顯然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相比之下,原來的規定弊端就非常明顯。如根據原來的規定,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這意味著新股開盤價最高可較發行價上漲900%。按照這樣的規定,即便實行“兩檔停牌”或“三檔停牌”制度,也難以抑制新股上市首日的暴炒。因此,從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來說,深滬兩市的新股監管措施顯然有很大的進步。

不過,就新股監管新規來說,面對浙能電力(600023,股吧)的上市,明顯就遇到了新的問題。那就是新股監管新規對浙能電力鞭長莫及。浙能電力是12月19日上市的新股,也是2013年a股市場唯一一只上市的新股。該股發行價每股5.53元,但上市首日的開盤價即達到8.50元,開盤價漲幅達到53.71%;當天最高價9.39元,最大漲幅達到69.80%。不論是開盤價漲幅還是盤中最大漲幅均超過了上交所《關於進一步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通知》的規定。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問題在於,滬深交易所的新股監管新規都是針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而言的。浙能電力雖然是a股市場上的新股,也可以說是“首次”,但浙能電力並不是公開發行的新股。浙能電力是對東電b股重組而來的新公司,也是首家b轉a股公司,浙能電力的流通股份是面向東電b股股東換股發行而來的。因此,浙能電力上市並不適用新股監管新規的規定。

這就暴露出了新股監管新規的不足之處。深滬交易所推出新股監管新規的目的是要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但同樣是新股,浙能電力卻不受新規監管,讓浙能電力成了擁有特權的一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也有違“三公”原則。所以,新股監管新規也有必要將對浙能電力的監管納入到新規中來。雖然浙能電力已經上市,新股監管新規是否作出修改已與浙能電力無關,但浙能電力畢竟是b轉a的代表。而在浙能電力成功實現b轉a之后,還有大量的b股公司也會步浙能電力的后塵,成為新的b轉a公司。因此,新股監管新規的這個漏洞必須補上。不僅首次公司發行股票的公司要受到新股監管新規的約束,而且象浙能電力這類b轉a公司在a股上市時同樣也要接受新股監管新規的約束,在新股監管新規面前不能有特權一族。(博客:皮海洲)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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