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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賠1萬元!丟車還新車 Ubike折舊率算消費者頭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10 16:06


消基會今(10)日召開記者會,為消費者檢視公共腳踏車不合理條款;其中讓消基會不解的是,民眾一旦在承租期間遺失腳踏車,無論是新舊車款,都得依契約條款支付新車價格,高雄市賠償金額雖有分級制度,但台北市丟一輛就要付1萬元、新北市則要付上9000元。

民眾租借城市單車發生失竊時,務必要向先警方報案,才有可能再次尋獲並免除賠償問題;但消基會指出,新北市要求民眾3天內支付車輛賠償金,甚至是要求無論車款新舊都得依新車價賠償,實在是不合理。


消基會發行人陳智義說明,單車無論遺失與否,所有權都歸屬於主管機關市政府,只是暫時脫離原本的管控範圍,高雄市雖另以車輛使用年限來計算折舊後的賠償價格,但雙北市卻要求民眾報案後過沒多久,就得依契約賠償新車金額,對消費者是相當不利的條款。

儘管車輛再次尋獲,消費者仍須負起單車損壞維修;但消基會認為,民眾損毀單車賠償金額可依折損率計算,但民眾承租的單車失竊後,就算賠償再次尋回,卻沒有將折損率計入計算,單車所有權仍歸屬主管單位,而民眾所賠償的金額則將做為遺失單車的維修費用,民眾租車遭竊已夠倒楣,立即賠錢並沒有將折舊率列入計算,賠償金支付全新單車價對消費者是不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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