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訴法 被告有罪服刑可退保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1-10 11:26
立法院今天(10號)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明定被告只要案件判決確定有罪,並且已經依法執行在服刑中,就可以免除他的「具保責任」,也就是被告以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的第三人,得以聲請「退保」。
提案立委廖正井說明,過去被告被羈押以後,要釋放出來必須先提出保證金,以避免他逃跑,但如果他已經判刑確定並服刑,繳納保證金就可以聲請「退還」。『那他繳納保證金以後,假設現在這個保證人不願意替他作保了,他也願意回來服刑了,或是當初夫妻是好好的,後來夫妻要分居了、要離婚了,那他也願意回去服刑了,像這樣的話保證人說保證金要還我,然後他也願意回去,但是法院地檢署有時候處理也不一樣。所以這次我們把他明確規定,就是說只要他人被關進去了,那這個錢就要還給人家,因為他已經不會逃亡了嘛!地檢署來講,他執行上面就沒有灰色地帶,對當事人來講的話也是一個很好的一個財務上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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