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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改「債務清理法」 增訂禁奢條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4-14 14:57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函送的「破產法」修正草案,並且將名稱改為「債務清理法」,新法增訂「禁奢條款」,對於債務人的生活加以限制。同時,債務人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而且法院也可以視情況限制出境。(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表示,破產法在民國24年制定後,從82年起研議大修,除了將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之外,條文也從159條大幅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以及個別程序的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案件的特質來制定處理方式。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過去對於破產的規定比較鬆散,新法增訂「禁奢條款」,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對於債務人的生活加以限制。陳明堂:『大家知道的「阿B條款」,就是將來對他的生活上、花費上有某種程度限制。』

另外根據司法院通過的草案條文,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的勞工工資,勞工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優先受償;債務人如果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最重將面臨7年的有期徒刑。同時草案也明定,債務人在清償程序開始後,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而且,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也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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