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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TRF爭議 調處機制4/15起受理申請 誘客戶開境外公司嚴懲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4-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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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為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銷售爭議,金管會宣布,已函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建置調處機制,自4月15日起受理調處申請。若發現銀行有勸誘不具專業法人資格的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財報,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經金管會查證屬實,將從嚴懲處,包括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撤換負責人或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金管會表示,為查核銀行有無協助DBU客戶設立境外公司,並於OBU開戶, 在2014年間開始辦理OBU銷售境外商品專案檢查,發現有國內自然人設立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客戶身分開立OBU帳戶,投資銀行銷售金融商品。

金管會針對此種現象,也已督促銀行公會研訂強化OBU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標準及控管程序的自律規範,並在2015年2月10日報經金管會備查,而自律規範也明定銀行應強化OBU認識客戶流程,並禁止業務人員私下與代辦業者合作,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也不得勸誘境內客戶於OBU開戶並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新設立未滿6個月的境外法人開戶時,須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開戶的聲明。

不過,上週財委會立委爆料,有銀行為推銷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竟勸誘自然人客戶於海外開設境外公司,以境外法人身分進行投資;金管會昨日強調,凡查獲屬實,將依銀行法「從嚴懲處」。

關於銀行專業法人客戶財務報表的真實性,金管會指出,辦理衍生性商品專案檢查,已發現銀行未確實審查客戶財務報表資料,相關缺失態樣包括客戶財報內容與事實不符、自編財報未經客戶或負責人簽章、核予或調高客戶額度時未徵提財報證明資料等,均已提列檢查意見,要求銀行落實財報資料之審查。

不僅如此,金管會為強化TMU客戶專業資格的認定,在今(2016)年2月1日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除將專業法人客戶總資產標準由新台幣5千萬元提高為1億元以外,並規定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告為認定標準,以杜絕客戶財務報表不實的情形。

金管會強調,對於銀行TRF交易客戶的OBU開戶及客戶財報真實性相關缺失,均已依據檢查結果強化相關規範,至於過去部分銀行因內部控制欠妥,未落實開戶及財報審查而產生的銷售爭議客訴案件,已督促銀行應與客戶妥為協商處理,未來金管會將持續依修正後規範加強檢查,以導正業者不當銷售行為。

此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將自4月15日開始受理調處申請,如於調處過程中,發現銀行有勸誘不具專業法人資格的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財報,以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經金管會查證屬實,如屬對非專業投資人進行不當行銷,而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可依該法第12條之1、第30條之1懲處。另對銀行違規行為,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規定從嚴懲處,包括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或撤換負責人、或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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