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委會31日審「殺幼條款」法務部列四大理由認為不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30 20:50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內湖發生女童斬首命案,國民黨團副書記長王育敏等人提出「殺幼條款」,也就是對於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司委會並將於明天變更議程,優先審查此案,對此,法務部今(30)日提出書面報告,列出4大理由認為不宜。
法務部報告指出,現行刑罰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罰之規定,除現行刑法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1/2。所以殺人罪的被害人如為少年或兒童者,有期徒刑部分依法須加重,並非僅量處10年之徒刑。
法務部報告並指出,修法草案可能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的案件,恐有法定刑過重而無裁量空間的缺點,如實務上曾發生母親在貧病交迫,身心受創情況下,殺害稚齡子女的案件類型,法定刑過重而亳無裁量空間,如此是否妥適,值得商榷。
法務部表示,「外國立法例也採與我國現行相同的立法政策」,德、日刑法殺人罪章的規定,與台灣現行刑法規定相同,並未以少年或兒童為被害客體,另訂加重刑罰的特別規定。原因在於殺人罪最重已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無須再特別規定加重類型。
法務部報告最後指出,如果認為量刑過輕,仍有救濟程序可循,是否有必要在現行殺人罪之外,再增訂以未滿12歲之人為加重刑罰之規定而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實值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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