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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案 台新金告財政部辯論終結 4/27宣判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6-03-23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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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經營權案,台新金告財政部今天辯論終結,4月27日宣判。(鉅亨網資料照)
彰銀經營權案,台新金告財政部今天辯論終結,4月27日宣判。(鉅亨網資料照)

2014年底,因財政部與泛公股聯手取得彰銀(2801-TW)董監事過半席次,一舉將彰銀經營權從台新金(2887-TW)手中奪下,引發台新金憤而控告財政部違約,此爭訟案今(23)日再開辯論庭,歷經近2小時,審判長裁定辯論終結,4月27日上午十一點宣判。


提告的台新金認為,財政部2005年標售彰銀股權公告,曾明確表明相關公股持股比例,會從22.69%降到17.7%,並支持引進金融機構主導經營彰銀,台新金因此投標取得彰銀22%股權,依此公告雙方具有契約關係。

台新金強調,財政部2014年底在彰銀董監改選時,未遵守民國94年函文「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過半數董監席次」,更聯合其它泛公股,以平均配票,搶下過半席次與經營權,這就是背信、故意違約。

因此,台新金提告要求財政部得依約定,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及「備位求償」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損失165億5800萬元。

而財政部則主張,立法院曾決議「公股不得支持非公股」,而過去財政部在彰銀董事改選,未投票給台新金推派的董事人選;且認為94年7月5日新聞稿與94年7月21回覆彰銀的函皆非契約,僅為「政策用途」;只是針對彰銀所詢問的事項作為函覆,台新金並非受文對象,也不可能是契約相對人,雙方不具備契約必要之實。

今天開庭歷經近2小時,雙方仍舊對前3次開庭各自堅持,無法取得共識,審判長裁定辯論終結,4/27上午十一點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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