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範:董事會決議辦理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3-08 18:15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8
2.減資緣由:
因部份獲配員工離職,故依發行辦法之約定無償收回,
並將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減資登記。
3.減資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
4.消除股份:300,000股
5.減資比率:0.07%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091,000,00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
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不適用
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
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為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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