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近來交屋潮湧現,國稅局提醒換屋族購買預售屋務必密切注意「成屋登記日」,避免因「買新賣新」而錯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優惠,甚至面臨補稅命運。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民眾出售自用房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或先買新自住房地後2年內出售舊自住房地,均可申請重購退抵稅。但若是先將後登記的新房地賣出,保留舊房地,屬買新賣新型態,將無法適用稅率優惠。
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係為維護自住權益,降低民眾換屋負擔。若換屋族選擇買預售屋,必須等到交屋取得所有權,且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要件。若在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又購買成屋,必須特別注意成屋登記日與預售屋交屋登記日之先後順序,明確釐清舊房地與新房地,以免變成買新賣新。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19年3月1日簽約購買A預售屋,因工程延宕,於2023年3月1日另購B成屋自住。隨後A預售屋於2023年8月1日完工並取得所有權,甲君於2024年5月1日出售A房地,並主張A與B房地皆符合自住要件,申請減除重購扣抵稅額。
經國稅局查核,由於甲君取得A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在B房地之後,出售A房地屬於買新賣新情形,不符合換屋租稅優惠立法意旨,因此否准其重購扣抵稅額申請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法令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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