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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商之器:代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鉅亨網新聞中心2026-06-08 17:15null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文章標籤更多鉅亨講座看更多講座公告上一篇華軒5月營收0.04億元年減58.81% 1—5月達0.27億元下一篇華立:代子公司恆源新能與詠恆新能公司公告簡易合併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