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代重要子公司翔發投資(股)公司及聚星電子(股)公司簡易合併案向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5/05/29
2.公司名稱:翔發投資(股)公司及聚星電子(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一、翔發投資(股)公司與聚星電子(股)公司於民國115年5月29日,
各經其董事依法同意合併,並以翔發投資(股)公司為存續公司,
聚星電子(股)公司為消滅公司(下稱「本合併案」),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5年6月30日。
二、聚星電子(股)公司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
均由翔發投資(股)公司概括承受。
三、謹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3條規定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規定辦理,
如債權人對本合併案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日起31日內,檢附債權證明文件,
以書面方式掛號郵寄 (以郵戳日為憑)向翔發投資(股)公司及聚星電子(股)公司提出,
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6.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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