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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陳淑敏董事長 昇達科技(股)公司董事暨董事長
(2)吳東義董事 昇達科技(股)公司董事暨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陳淑敏董事長
賦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吳東義董事
UNIVERSAL MICROWAVE TECHNOLOGY USA INC.代表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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