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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符合條件創投機構可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8-14 19:45


財政部14日發布通知稱,為提高國有資本從事創業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國有創投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大對中早期項目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創業機構和引導基金經審核批準后,可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要求,對豁免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事項不再進行審批。

通知指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創投機構資質應符合以下要求: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O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105號令)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39號令或105號令規定。 2、遵照39號令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且最近一年必須通過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申請豁免轉持義務當年新備案的創投機構除外),投資運作符合39號令有關規定;或者遵照105號令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且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資格審查,投資運作符合105號令有關規定。


同時,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引導基金應當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規定,規範設立並運作。

通知所稱未上市中小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單位核定,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 2、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營業總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通知明確,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投資於未上市中小企業,其投資時點以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核准變更登記通知書的日期為準。同一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對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多輪投資的,第一次投資為初始投資,其后續投資均按初始投資的時點進行確認。被投資企業規模按照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初始投資時點之上一年度末的相關指標進行認定。

通知還指出,2014年12月3日至此通知下發日,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已按《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實施國有股轉持,經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審核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回撥的國有股權包括:(1)由該創投機構或引導基金轉持至社保基金會的國有股;(2)社保基金會持股期內因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轉增等原因,由該部分國有股派生的相關權益,包括送股、轉增股本及現金分紅等。

創投機構、引導基金或其國有出資人已按財企〔2009〕94號檔案規定以現金替代方式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經財政部會同社保基金會審核符合豁免轉持政策的,實行回撥處理。回撥資金額按照創投機構、引導基金或其國有出資人繳入中央金庫的資金額確定。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應於2015年9月30日前向財政部提出回撥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通知還稱,財政部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經核查或抽查發現不符合國有股轉持義務豁免條件,且存在弄虛作假、虛假公示等惡意行為的創投機構和引導基金,列入“黑名單”,定期予以公告,並及時commit創投機構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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