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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案處理,顧名思義,是指在刑事訴訟當中,對於有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司法機關將一部分當事人從共同犯罪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進行起訴和審理。
有關分案審理的法律規定,是在202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法解釋》中首次予以明確,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但同時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然而,法律條文的規定相對理想化,但司法實踐中的分案決策往往充滿了複雜的現實考量。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流程中做出分案處理的決定,可能並非純粹是出於審判效率的考量,而是摻雜了辦案壓力、取證侷限甚至是辦案策略等因素。在某些情況下,分案可能會成為影響辯護權、削弱對抗性的手段。
因此,本文將圍繞分案制度進行梳理,討論司法實踐中分案可能出現的問題,並結合辦案經驗提出辯護律師的應對策略。
希望能夠為律師同行以及正在經歷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I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1
分案審理違法嗎?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早年間,很多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有眾多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非常強,代理不同被告人的多名辯護律師,會形成「辯護合力」,共同挑戰公訴方的證據體系,尤其是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庭審,往往會給法庭帶來巨大壓力。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該文件首次對「另案處理」(即實踐中的分案)作出系統規定,被視為刑事分案制度的雛形。從實務背景來看,該規定的出台,與當時的辯護現狀、眾位辯護律師的齊心合力在法庭上的對抗,不可完全割裂。
真正將分案審理納入明確制度框架的,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0條。該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對案件進行分案審理:
第二百二十條對一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數眾多、案情複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分案審理更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審理。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對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併案審理。
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分案審理制度有其適用的前提:人數眾多、案情複雜,分案審理理由保障庭審效率的同時,也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質證權利。但在實際施行中,該制度的效果與初衷之間,正在出現越來越明顯的偏差。
2
分案處理,實踐中可能產生的實質性不利影響
1、被用作「不當策略」,從而導致對後續被告人「未審先判」
理論上,公訴機關將案件移送法院的前提必須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實務當中,往往沒那麼簡單,尤其是邵律師團隊辦理的主要以新經濟、Web3、虛擬貨幣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溝通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辦案人員對於所承辦的案件往往是第一次接觸,對於業務邏輯以及法律應當如何適用新類型、新案件的理解並不充分。即便是案件移送到法院,很多辦案人員的認知水平其實並不具備審查案件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專業能力。
那麼這個時候,分案就可能成為一種辦案策略:將一部分地位作用較輕的被告人先分案起訴到法院,並和這部分被告人溝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暗示可向法院爭取緩刑或從寬處理,為了儘早的拿到一個確定性的結果,避免長期羈押,這部分被告人傾向於認罪認罰。
但是問題在於,這些因分案形成的有罪供述和既判力文件,通常會在後續未分案的共同犯罪審理中,被作為指控他人的依據,形成事實上的「預設定性」。
對於後續被告人而言,這就不是「審理是否有罪」的問題,而是「如何突破前案敘事框架」的問題。這本質上會削弱庭審的公正性,製造「未審先判」的不利局面。
2、嚴重削弱辯護權和質證權,導致「死無對證」
在分案處理後,辯護律師通常只能查閱與本案直接相關的卷宗,而無法查閱可能與本案存在強關聯的重要證據、供述、證人證言等。這樣一來,公訴機關和法院擁有了「上帝視角」,而辯護方的資訊卻被切割和分層。這會直接導致:一些關鍵事實因缺乏對照、無法核實而「死無對證」。
舉例來說,在邵律師辦理的某案當中,看到卷宗當中特別附了一份被另案處理的當事人B的口供,指控了某些對我方當事人的不利事實。對此,當我就這些事實向我的當事人A核實時,A表示,TA與B的關係很好,按照A對B的了解,B不可能做出這種陳述,並且B的陳述內容也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如果分案審理的被告人不出庭,對於辯護律師來說,都沒有向其發問,核實事實的途徑。卷宗當中所形成的筆錄,並不等於B在法庭上會作出何種事實上的陳述。我們僅通過筆錄,無法判斷B是否遭受非法取證,其陳述是否真實自願。
綜上,我們能夠看出,基於以上分案審理所帶來的問題,會導致辯護人難以掌握全案事實,無法進行有效辯護,破壞了辯護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削弱了庭審的對抗性和實質性,也不利於法院查明全案事實真相,可能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事實上導致的「未審先判」,變相剝奪了後案被告人的辯護權,形成有罪推定,削弱司法公信力。
3
分案制度,我們應該如何看待?
對於分案審理可能帶來的諸多弊端,最高法、最高檢早在1984年就注意到,並在《關於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當中提到:
三、為什麼對共同犯罪的案件必須堅持全案審判?辦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集團犯罪案件,除對其中已逃跑的成員可以另案處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實查清,然後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訴,全案判處。切不要全案事實還沒有查清,就急於殺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開處理。這樣做,不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當,而且會造成死無對證,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員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難以做到依法『從重從快,一網打盡。
由此能夠看出,同案同審是基本原則,分案審理是例外。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高級法官袁長倫面對南方周末記者的採訪[1]當中,其也提到:「併案審理是原則,分案審理是例外。分案審理通常是考慮到,例如,共同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可能到案時間不同,如果同案審理會出現超期羈押的情況,為了不過分延遲案件,會採取分案的方法」。
同時,其還提到,「客觀上說,對於有多個被告人的案件,法院如果先對一部分被告人定罪判刑,形成判決後,會對其他被告人在庭審時交叉詢問、當庭質證帶來負面影響。因為審結的判決會成為新的依據,而紙面文字和當庭證言是有區別的」。
通過其描述可以看出,分案制度其實制定的初衷在於,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例如避免部分當事人被長期羈押。但其也提到,分案審理其實也剝奪了當事人的質證權,對於後續接受審判的當事人來說,難以做到公正審理。
例如,在邵律師辦理的一些Web3刑事案件當中,對於全員取保,無人羈押的共同犯罪案件,仍採用分案審理的方式,原因何在?這難免引人遐想。
類似的觀點,也有相關司法人員公開發表意見。
2019年,上海市二中院法官助理伍天翼撰文表示[2],「將認罪認罰的同案犯指證作為認定不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據,存在有罪推定之嫌。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的判決結果有影響後案判決結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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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違法分案」,辯護人可以採取的四大應對路徑
根據實戰經驗總結,當刑事案件被違法分案,作為辯護律師,可以有如下應對策略:
1、書面申請併案審理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220條第二款,「對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併案審理」。這為併案審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2、申請要求同案人員到庭對質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269條,「審理過程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傳喚同案被告人、分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對質」。因此,辯護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要求被分案處理的同案被告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
3、旁聽被分案處理的另案庭審
如上文所述,案件被分案處理後,辯護律師看到的卷宗,往往只是一部分,當然,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要求查看全案卷宗,但是否同意是由辦案單位決定,,如果辦案單位不同意,那麼折中的解決方案就是和另案法官溝通旁聽另案庭審,以儘可能獲取關聯證言、指控邏輯及證據內容,為辯護提供更充分的資訊基礎。
4、申請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
檢察院具有監督職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因此,對於辦案機關違法分案處理的清晰,申請法律監督,也是合法的解決方案。
5
寫在最後
對於被告人眾多、辯護律師眾多的案件,合併審理意味著冗長的庭審、激烈的對抗和複雜的程序問題。所以,在實踐當中,某些法院為了快速結案,提高結案率,可能傾向於分案審理,將大案化小,將強大的辯護陣營分割成孤立的個體,以此來降低庭審駕馭難度。
但是,這導致的後果是剝奪了辯護人的辯護權,犧牲了被告人的質證權,並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
對於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屬而言,一宗案件的裁決足以影響其人生走向,甚至決定其社會評價與未來命運。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分案制度時,應始終回到制度設計的初衷:以程序公正為前提,以事實查明和裁判準確為目標。唯此,司法裁判的結論才能經受審查,其正當性與合法性也才能得到社會認可,司法公信力方得以維護。
[1] 母親涉黑,南陽一法官申請為母辯護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Njk5MTE1&mid=2652656746&idx=1&sn=8b4ec17932958feee0b72903e3a015a9&poc_token=HEjWEmmjAf0L86fOV-jt1Opk9FODkTHQ0huKU9jC
[2] https://mp.weixin.qq.com/s/dettU5ZCEQ1jEsnHd9pZyA
特別聲明:本文為邵詩巍律師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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