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賣股真賣房!國稅局祭出45%重稅連補帶罰 小心避稅不成反倒吐獲利
鉅亨網記者張韶雯 台北
坊間常見一種避稅手法,就是將房子掛在公司名下,透過買賣公司股份來間接轉移房產,試圖利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來規避較重的房地交易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這條路現在已經行不通了,為了防堵這種「假賣股真賣房」的行為,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只要符合特定條件的股權交易,就必須視同買賣房子,要乖乖繳納房地合一稅。

這項規定的核心判斷標準在於兩個 50% 的門檻。首先,如果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這家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半數,也就是具有控制力;其次,這家公司的股權價值有 50% 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只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且交易標的不是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那麼這筆交易就不再被視為免稅的證券交易,而是會被認定為房地交易,必須依照房地合一稅制來課稅。這項規定是從 110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施行,目的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理解,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 111 年 10 月買進了乙公司 60 萬股的股份,持股比例達到 60%。乙公司本身不是上市櫃公司,專門做不動產買賣,公司資產主要就是房子和土地,股權價值超過一半都是房地產撐起來的。後來甲公司在 112 年 7 月賣掉了部分乙公司股份,算一算賺了新台幣 500 多萬元。
甲公司原本以為這筆錢是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把它列在停徵所得稅的項目下,沒有繳稅。結果國稅局一查,發現乙公司實質上就是個房地產公司,甲公司賣股其實是在賣房地。因為甲公司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依照規定要適用 45% 的高稅率。最後甲公司不但被補徵了新台幣 200 多萬元的稅款,還因為申報不實被處以罰鍰,原本以為的獲利瞬間縮水,得不償失。
國稅局強調,對於從事家族資產配置或經營投資公司的民眾來說,必須高度重視。在進行非上市櫃公司的股權交易前,務必先檢視該公司的資產結構,確認是否觸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門檻。如果發現之前有未按規定申報的情況,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稅捐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就只需要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千萬別心存僥倖,以免為了省稅反而付出更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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