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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財政部:九方面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5日北京專電》財政部發布關於明確資源稅有關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從9個方面明確了對資源稅有關政策和徵管問題的執行口徑,包括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部分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目和徵稅對象、特殊情形下應稅產品的計稅依據、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自用連續生產應稅產品定義、減免稅管理規定和計算方法、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

 

  公告明確了各級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品,工程建設項目在批准佔地範圍內開採並直接用於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礦產品,屬於不徵資源稅的情形。

 


  公告對納稅人開採的凝析油、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明確了徵稅稅目;對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回收利用和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兩種情形,細化了相應的徵稅稅目。

 

  在資源稅徵稅對象方面,公告對煤炭原礦和選礦產品、鹽類選礦產品、輕稀土選礦產品等概念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此外,為進一步加強對關聯交易的風險防控和合規管理,公告列明了屬於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正當理由的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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