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裕: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並辦理債權人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11/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1/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1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7月1日)起,
至到期日(117年3月3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
(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
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訂本公司
「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
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過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7月1日)起,
至到期日(117年3月31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
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
(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
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一)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
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
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債權人得於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15日止之期限內向
本公司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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