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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政策支持境內商品期貨市場開放和交易便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31 13:26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國家外匯管理局31日發布《關於境外交易者從事境內期貨交易外匯管理通知》指出,境外交易者可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匯入資金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用於期貨交易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指標,便利相關資金運用。此前證監會公告稱,確定原油期貨為我國首個境內特定品種。

近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臺,允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並確定原油期貨為我國首個境內特定品種。為支援配合《暫行辦法》實施,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5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商品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政策,簡化交易涉及的賬戶開立、資金匯兌以及數據報送等要求,便利市場操作。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各交易主體外匯賬戶管理要求,實行專戶管理,資金封閉運行,降低交易風險。二是明確境外投資者用於期貨交易資金不占用銀行短期外債指標,便利相關資金運用。三是便利資金匯兌,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期貨交易保證金、盈虧結算等實際需求直接在開戶行辦理結購匯,結購匯后資金可以直接劃轉。四是簡化數據報送,期貨交易涉外收支以及有關交易數據統一由開戶銀行、交易所通過系統報送。

通知自8月1日起實施。


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範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交易者是指從事期貨交易並承擔交易結果,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下同)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依法擁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境外經紀機構是指在境外依法設立、具有所在國(地區)期貨監管機構認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資金和交易指令並以自己名義為交易者進行期貨交易資質的金融機構。會員是指期貨交易所的境內會員。

本通知所稱境內特定品種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確定並公布。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境內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所涉外匯賬戶開立和使用、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三、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匯入資金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

四、期貨交易所為會員以及直接入場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的,可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開立相應的外匯專用結算賬戶,用於辦理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資金收付、匯兌及劃轉(賬戶性質、名稱及收支范圍見附件1)。

五、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其他機構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的,可在存管銀行開立相應的外匯保證金專用賬戶,用於辦理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資金收付、匯兌及劃轉(賬戶性質、名稱及收支范圍見附件1)。

六、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在存管銀行開立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資金收付、匯兌及劃轉(賬戶性質、名稱及收支范圍見附件1)。

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存放於外匯專用期貨結算賬戶的資金不占用存管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但存管銀行應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相關外債數據,上述資金應參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該等資金在境內實行專戶管理,不得用於除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存管銀行應根據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會員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實際結果,辦理相關資金結匯和購匯手續。結匯和購匯只涉及期貨交易盈虧結算、繳納手續費、交割貨款或追繳結算貨幣資金缺口等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的款項。相關資金結匯或購匯后,應按照期貨交易和結算有關制度要求,直接支付給收款方或劃轉至相應賬戶。

八、期貨交易所、會員及境內銀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報送通過銀行進行的涉外收付款數據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數據。

存管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要求報送賬戶、賬戶內結售匯、境內資金劃轉、外債相關數據。

九、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發生實物交割的,直接為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提供交割貨款結算服務的期貨交易所或會員,應當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后,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通過銀行進行貿易外匯收支資訊申報,並留存交割結算單等相關業務檔案5年備查。

十、期貨交易所應按月向外匯局報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業務的基本情況以及資金流出入、結匯和購匯、實物交割等情況(格式見附件2)。

十一、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期貨交易所、會員、存管銀行等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違反本通知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1.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相關外匯賬戶收支范圍.pdf

2.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月報表.doc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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