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執行對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4年11月6日至114年12月5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4年12月5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4年12月8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4年11月6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 (114年11月5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14年12月4日)止 ,攜帶1.證券存摺 2.集保帳戶印鑑,至往來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贖回)辦理債券收回手續;證券商於收件後會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七、收回價款發放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並於114年12月16日採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交付予債券持有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4年12月9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九、特此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