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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福:(補充114年07月10日重大訊息)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駁回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就租約請求之民事裁定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公司代號:1435


公司名稱:中福

發言日期:2025/09/10

發言時間:18:09:25

發言人:陳建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4.事實發生日:114/09/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於114年07月10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命力

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並檢

附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04月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提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

6.處理過程:

(1)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乃本公司

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錄之情況下,

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2)本公司前於111 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

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委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

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

04月22日發函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

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且亦經本公司解

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對於本公司並不發生效力。

(3)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

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並請求損

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在案。另,力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

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

未進行點交程序。

(4)本公司於114年09月10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因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補繳裁判費而駁回其起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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