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8/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3年6月24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
行辦法」並於民國114年5月5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本辦法修訂,請參閱本
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4年8月8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勞動契約關係終止)當日即視為
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
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董事會得考量員工之特殊
功績與整體貢獻後,給予一部份或全部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5.略
6.就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達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
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六條第ㄧ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
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並予以註銷。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二、(略)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2.(略)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惟配股配息亦需一併交
付信託。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三、(略)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自願離職、資遣、解僱通知當日即視
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
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5.(略)
6.就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未達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
7.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違反雙方之聘雇契約或保密規定或第六條第ㄧ項之
規定,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並予以註銷。
第六條 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自願離職、資遣、解
僱通知當日,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得按
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略)
1.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期間,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 (略)
3.股東配(認)股、配息權: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
得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1)配合公司整體營運需求,修訂部分既得條件及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
(2)修訂後辦法將提報民國115年之股東常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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