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貸款購車合同 約定務必要明確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7-20 14:42
近日,無錫工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接到一起關於購車定金退還與否的投訴。市民譚先生在某4s店看中了一輛轎車,現場支付了5000元定金,隨即委派4s店辦理車貸。“等待一段時間后,最終的貸款審批不下來”,譚先生回憶,“貸款下不來,沒錢買車,所以我就想讓4s店按合同約定返還5000元定金,沒想到4s店一直拖延、不肯退還”。
對於譚先生的遭遇,專業市場管理分局的工作人員表示,因為譚先生與4s店簽訂購車協議時,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如因貸款辦不下來造成無法購車的后果,定金必須全退的條款。因此,基於合同法有關權利與義務的規定,4s店沒有任何權利擅自扣留譚先生的5000元定金,理應履行合同義務,立即返還定金。“譚先生的投訴屬於事實依據清楚,合同雙方責任義務分明的”,專業市場管理分局的工作人員介紹,“但從以往接到的此類投訴情況來看,大部分屬於情況比較復雜且權利歸屬難以界定的”。工作人員介紹,很多消費者在貸款購車時並未約定貸款批不下來該如何履行合同,即使有約定也並不明晰,如定金是全部退還是部分退還、申請退還定金后多久能退還、是否通過其他方式履行合同等,一旦因約定不明發生消費糾紛,維權過程往往復雜而漫長,很多消費者因為耗不起等不起而選擇妥協。
對此,工作人員提醒市民:目前貸款購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各個商業銀行的汽車消費貸款;汽車企業金融公司的融資服務;以及通過銀行信用卡分期付款買車。專業市場管理分局提醒消費者,在選擇貸款購車時,一定要先了解各類貸款方式所需要的條件和必須提供的證明檔案以確定自己選擇哪類方式。在簽訂協議時,要認真審閱協議的每一項具體條款,即便4s店的格式合同中沒有提供,也必須在協議的“其他事項”中將如貸款能否批下來與定金是否能退還等容易引起糾紛的事項在合同中進行書面約定,不要因銷售人員口頭承諾而疏忽大意,以免日后產生糾紛時相互扯皮,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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