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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開放》國稅總局明確境外投資者利潤再投資抵免規則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日專訊》國家稅務總局今日發布公告,對境外投資者以利潤再投資中國境內居民企業的稅收抵免規則作出細化。

 

  根據《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明確,境外投資者將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已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屬於「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可享遞延納稅。抵免額度可按再投資額的10%或稅收協定(或安排)規定的低於10%的股息稅率計算,但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60個月)後收回投資並申報補繳遞延稅款時,不得再適用更低協定稅率。

 


  同一境外投資者從多個境內居民企業取得利潤進行再投資,均符合稅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潤分配企業分別歸集計算稅收抵免額度。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利潤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稅額和稅收抵免額度。(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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