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貪腐》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兼內幕交易被判死緩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今日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對駱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駱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26年間受賄多達2.2億元*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駱玉林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
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億餘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駱玉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內幕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並罰。鑑於駱玉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紀委指其大搞權色、錢色交易,對家人失管失教*
67歲的駱玉林2023年5月被通報受查,同年11月被開除黨籍,次月被正式逮捕。案件去年6月提起公訴,同年11月一審開庭。
駱玉林被開除黨籍時的通報顯示,其問題包括: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私欲膨脹,
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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