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寶企業:本公司接獲櫃檯買賣中心轉寄「111年度偵字第47036號、112年度偵字第20497號」判決書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前總經理黃鈺翔(已於114年4月21日辭職、並發布重大訊息在案)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4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7/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
6.處理過程:判決前總經理黃鈺翔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20
萬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櫃檯買賣中心指導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前總經理黃鈺翔已於114年4月21日辭職、並
發布重訊在案,飛寶公司非訴訟當事人故未收到判決書,且黃員未在公司任職;茲
依櫃檯買賣中心指導發布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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