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特:昇陽國際半導體(股)公司控告本公司侵害營業秘密案,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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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及其他3名被告(含本公司2位員工)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訴字
第1號刑事判決、110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4/07/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昇陽國際半導體(股)公司(下稱「昇陽半」)前對於本公司及
李姓員工提起營業秘密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10年
2月8日起訴,昇陽半並對於本公司、李姓員工、劉姓員工及世界
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本公司與二名
員工及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應連帶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56億
3,609萬8,000元。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本公司應處
3,649萬4,670元。
6.處理過程:對於判決結果,本公司至感遺憾,並已委請律師研究、
評估相關上訴救濟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
狀況並無重大影響,相關營運活動均正常進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昇陽半所聲稱之營業秘密內容,乃係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公司
協助昇陽半建立符合特定客戶需求之專案內容,該等資訊之所有權歸
屬、是否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等,均有爭議,且李姓員工從未揭
露該等資訊予本公司,本公司對於該等資訊內容亦無所悉,故對於一
審判決結果,本公司至感遺憾,並將於收到一審判決後,委請律師提
起上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如有後續發展,本公司將依重大訊息揭露相關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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