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基: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4/06/0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於113/05/07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
(2)發行辦法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
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及本公
司從屬公司特定關鍵人才為限,資格為
(1)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
(2)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特
定關鍵人才。
(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
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由董事長與總經理
核定提報董事會核准前,如獲配員工為董事或經理人時,
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董事或經理人時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
有修正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
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本公司於114/06/04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修訂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2)發行辦法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股數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
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本公司全職經理人或本公司及本公
司從屬公司特定關鍵人才為限,資格為
(1)對本公司營運決策有重大影響者,或
(2)本公司未來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之特定關鍵人才。
(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
職級、工作績效及其它適當參考因素擬訂之分配標準,由
董事長與總經理核定提報董事會核准前,如獲配員工為董
事或經理人時,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為非
董事或經理人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
有修正亦同。嗣後如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