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宇: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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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6/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10,672,75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6/05~114/08/0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826,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14年6月4日第十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買回本公司4,000,000股普通
股股份轉讓予員工案。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1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第 1 項第 1 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規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條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規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3 條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4 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5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利,
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
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相關審核程序如下:
1、本公司轉讓予經理人、本公司轉讓予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經理人兼職發行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轉讓予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非經理人兼職發行公司經理人,須提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討論後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
2、本公司轉讓予非經理人、本公司轉讓予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經理人兼職發行公司非經理人
或未兼職、或本公司轉讓予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非經理人兼職發行公司非經理人或未兼職:轉
讓對象非為上市上櫃公司或其控制或從屬公司之經理人,須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
第 6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7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
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 10 條之 1 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 8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9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14年6月4日第十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4,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2.9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林佑穎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四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岱宇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
4,000仟股、最大動用金額為136,000仟元及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 20.00元~34.00元。其決策過
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
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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