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ianne Doe 杜珠聯 / 盈科律師事務所香港家族辦公室中心主任 / 許杜岑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合夥人 / 香港女律師協會會長 202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家族辦公室提供了專門的稅務寬減措施,旨在吸引高淨值家族在港設立和管理其投資資產。
根據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的有關法例(《條例草案》),在香港由單一家族辦公室 (Single-family Office, “SFO”) 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Family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 “FIHV”),從合資格交易及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稅利潤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稅。
單一家族辦公室 (SFO) 必须符合指定要求如下:
《條例草案》要求該 SFO 最低管理資產 (Assets Under Management, “AUM”) 至少為港幣 2.4 億元。
前述具資格 SFO 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 (FIHV) 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條例草案》對於前述具資格 FIHV 另有經濟實質要求如下:
《條例草案》允許 SFO 及 FIHV 進行並可計入稅務寬減的交易,包括: 證券;私人公司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權或票據;期貨合約;外匯合約;除借貸業務以外的存款;銀行存款;存款證明;交易所買賣的商品;外幣;場外衍生產品;及由合夥基金與創新科技創業基金公司根據創新科技創業計畫共同投資的被投資公司的股份。
《條例草案》為超高淨值人士及富裕家族在香港設立家族辦公室進行投資和財富管理 / 傳承安排帶來更多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將 SFO 和 FIHV 在香港的營運要求從 “中央管理及控制” 修改為 “通常管理或控制”,以便讓在香港以外家族將其 SFO 及 FIHV 的營運轉移至香港,並通常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條例草案》稅收豁免的慈善團體可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資格 SFO 或 FIHV 最多 25% 的實益權益,方便家族對於其慈善方面的安排進行管理;
總結來說,香港的家族辦公室稅務優惠政策為符合條件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利得稅豁免,條件相對寬鬆且申報程序簡便,為高淨值家族提供了有力的稅務誘因在香港設立家族辦公室。
本專欄不構成法律意見,如有查詢,請聯絡閣下專業顧問。
杜珠聯 / 華至曄
香港許杜岑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盈科全球家族办公室咨询有限公司
julianne.doe@hdslaw.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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