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嬰房:(更正)本公司113年第4季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5-03-14 16:17
第30款
1.事實發生日:114/03/14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查核報告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麗嬰房集團)民國113年及112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
產負債表,暨民國113年及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
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麗嬰房集團民國113年及112年12月31日之合
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3年及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
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麗嬰房集團保持超然
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財務報表附註一所述,麗嬰房集團因連年虧損之影響,截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
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566,976仟元,已達實收資本額之半數,管理階層雖於附註一
敘明所採行的對策,惟該等情況顯示麗嬰房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麗嬰房集團民國113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
性段所述之事項外,本會計師決定下列事項為關鍵查核事項:
存貨評價
麗嬰房集團存貨評價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之評估
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與會計估計。因此,存貨評價為民國113年度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取得管理階層編製存貨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計資料,抽核至近期銷售資料並評估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3及112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
分別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及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
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麗嬰房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麗嬰房集團
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麗嬰房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
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
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麗嬰房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
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
麗嬰房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
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
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麗嬰房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
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麗嬰房集團民國113年度合併財務
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
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
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葉淑娟 金管證審字第0990031652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翁雅玲 金管證審字第1020025513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4/03/06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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